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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美人制造》侵权案宣判:不构成抄袭


来源:华西都市报

于正剧曾经一度是荧屏的收视风向标,不过之后却爆发出抄袭风波。11月7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美人制造》不构成对小说《邪恶催眠师》的抄袭、改编,于正获得清白,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于正剧《美人制造》被控侵犯著作权,法院认定抄袭不成立

华西都市报讯 于正剧曾经一度是荧屏的收视风向标,不过之后却爆发出抄袭风波。两年前于正剧《美人制造》热播,不料随后却遭到江苏扬州作家周浩晖指控,当中情节疑似抄袭自己的小说。11月7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美人制造》不构成对小说《邪恶催眠师》的抄袭、改编,于正获得清白,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6年3月17日周浩晖起诉于正、周静等六被告侵犯著作权一案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周浩晖方面起诉称:“《美人制造》第二十九集、三十集的催眠情节涉及对其小说的侵权,要求各被告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诉讼费831480元”。周浩晖律师当初在接受《扬州日报》采访时表示:抄袭还是模仿、借鉴,判断标准是难点。一个点雷同是偶然,几个点雷同就可能不是偶然。《美人制造》和《邪恶催眠师》有高度雷同的剧情架构、情节,可以界定为侵权。

对于以上起诉内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一一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诉作品与原告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两部作品的主要故事内容以及故事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故事,虽然三个催眠情节在两部作品中具有相似元素,但情节的内容、前后衔接以及逻辑顺序并不相同,电视剧《美人制造》对小说《邪恶催眠师》少量元素的使用属于借鉴构思,不会导致读者和观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故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周浩晖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周浩晖的诉讼请求。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美人制造》剧方律师称判决公平公正,将对类似案例具有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钟鸣辰 PK046]

责任编辑:钟鸣辰 PK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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