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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开庭纪实


来源:凤凰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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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娱乐讯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诉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北京知

浙江卫视诉唐德

凤凰网娱乐讯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诉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5月23日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于24日下午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唐德公司申请了诉前禁令,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唐德公司据此大肆宣传其诉讼主张已经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实际上,诉前禁令仅仅是依据申请人一方的证据所作出的临时性裁决,对相关问题的判决需要通过今日的审来解决。

在本案中,唐德公司主张获得了荷兰Talpa公司第5-8季the voice of…模式授权,主张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中国好声音”相关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提出了高达5.1亿元的巨额索赔。

在本案中,唐德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包括:(1)注册商标,即“手握话筒图形”和“the voice of 及手握话筒图形”:(2)未注册驰名商标,即“the voice of china 中国好声音及手握话筒图形”;(3)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即“the voice of China”和“中国好声音”。

注册商标

灿星公司针对唐德公司的主张,逐一进行了回应。首先,实唐德公司实际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唐德所主张的权利来源于荷兰Talpa公司,而Talpa公司在授权原告之前,已将相关权利独占性转让其他案外人,该协议目前并未终止,Talpa公司无权将有关权利再授权唐德公司。

关于唐德所主张的侵犯注册商标,由于灿星公司实际使用的标识与该注册商标不同,故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关于唐德公司主张的两件未注册驰名商标,由于其中含有“中国”字样,如果允许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不仅损害国家尊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司法实践,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标识,不可能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好声音舞美

关于唐德公司主张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灿星公司指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首创,并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报批并获得批准。2012年以来,《中国好声音》已经连续播出4年,与浙江卫视建立起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形成于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商业成果,只能属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主体不能分离。“中国好声音”作为浙江卫视的电视栏目名称,相应的合法权益应当归属浙江卫视所有。此外,根据我国对广播电视的管理规定,Talpa公司不具有电视经营主体资格,不可能通过经营电视节目制播服务而取得相应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Talpa公司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不享有任何法定权利,自然更无权将权利转授给唐德。至于英文“the voice of China ”,并没有单独使用,并不知名,无法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唐德公司曾大肆宣扬,香港仲裁已将“中国好声音”名称裁决为Talpa公司拥有。但事实上该裁决明确限定了裁决是依据英格兰及威尔士法,且仲裁结果近视基于模式许可协议的合同约定,并明确说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中国好声音”名称权属不做裁决。也就是说,该裁决是否有效,还需要经过中国国内法的审查。此外,仲裁裁决不能对裁决之外的第三人浙江卫视的权利作出有效的裁定。

事实上,唐德公司对“中国好声音”名称的一系列宣传和使用行为已对浙江卫视造成巨大名誉及财产损失,5月3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浙江卫视依法享有相应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合法权益;并请求判令唐德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浙江卫视的诉讼结果决定了唐德公司起诉的权利基础是否存在,灿星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中止审理请求,法院表示将在庭审结束后根据评议的结果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唐德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了5亿元的巨额赔偿,但并没有提供任何实际损失的依据。事实上,其已经在筹备第五季节目且已经取得5个亿的广告赞助协议,并没有损失。唐德公司主张赔偿的依据都是根据灿星公司的收益来进行的主张,此种逻辑是将灿星公司的制作节目获得成功的因素全部归结到“中国好声音”这一名称上,全然不顾灿星公司在精心制作、节目本土化以及节目宣传推广上的贡献。此外,Talpa公司已经就本案中所主张的行为在香港申请仲裁,在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这两起案件与本案已经构成重复诉讼,其索赔主张也构成重复索赔。

唐德公司在本案中还主张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翻译费在内共计1000万元的合理费用。不过,唐德公司在本案中先后聘请了两家律所,并且委托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基本律师费用仅有数十万元,另外的数百万费用都属于预支费用,该费用将根据审判结果多退少补。唐德公司要求这些预支费用也由灿星公司支付显然缺乏依据。另外,唐德公司所进行的众多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都是来自新闻网站,这些公证都是没有必要的。

本案的产生其实源自于Talpa公司不断提高许可费用,最终合作破裂的结果。在第一季许可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许可费为人民币200万元。在第一季中国好声音大获成功后,Talpa公司试图将2~4季的许可费一下子提高到每年2亿元,经过艰难谈判,才降低到6000万元。在第5季谈判中,灿星公司实在无法满足Talpa公司绝不合理的许可费要求,最终导致谈判破裂。在本案中,不管诉讼结果如何,失败的都是国内企业,而Talpa公司则坐收渔利。

另外,本案的结果还涉及到另外一些棘手的问题。如果含有“中国好声音”的商标被认定归属于Talpa所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那不但先前的众多司法实践的结果冲突,并会给众多本不该获得注册的“中国”商标获得注册大开方便之门。带有“中国”字样的商标归属于外国公司也极为尴尬,该外国公司如果随意将该含中国国家名称的电视节目名称不当的投入商业使用,那恐怕会对中国的国家尊严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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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傅小旭 PK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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