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

导语: 成龙、郭德纲、赵忠祥,这些名字不仅代表了影视、曲艺、主持界的大腕,更代表了一个特殊的明星群体。“代言门”对于明星来说,可谓是最猝不及防、最人气暴跌的“公关危机”。而在“代言门”频出现象背后,公众产生了这样的疑问,究竟明星是否应该为代言产品负责?[网友评论]

明星代言将负连带责任

2011年5月下旬,全国工商系统广告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称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将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消息一出再一次引发了“代言究竟是单纯‘商业活动’还是应负‘公众义务’”的全民讨论。

明星成代言“工具” 商业模式下的被动群体

“代言”一词出自《书•说命上》:“恭默思道,梦帝赉予良弼,其代予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今日的“代言”一次泛指明星在商业行为上对于某商品或企业所做出的具有的代表性发言,因其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而迅速成为世界广告界通症。但在代言活动中,明星的意义侧重于宣传与营销方面,是以“工具”形式存在的。代言合同中,广告方会对明星的商业活动次数、活动内容、同行业代言限制方便加以约束,而不会在合同中赋予明星监督商品质量和企业运作等权利。这更突出了,明星在代言活动中更倾向于“工具”范畴的被动方。 [详细]

“金主”眼中代言明星只是“王牌销售员”

如今,这种“商业工具”现象已广泛的应用于发展中的内地娱乐圈,在面临着代言合同时,明星的选择空间只有签和不签,根本不存在权力和责任上的争取,甚至部分二三线明星连选择的机会都没有,通通交由经纪公司一手承办。另一方面,对于商品方和广告商来说,他们更习惯以近乎“金主”的姿态俯视代言候选人,明星和其旗下的“王牌销售员”之间差别无两。在这种雇主与雇员的利益关系结构的影响下,又有哪个商家会高尚到赋予明星产品质量监督权呢?毕竟,大部分商人与明星的价值观依旧停留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习惯上。[详细]

调查

1.你是否赞同明星为代言商品连带法律责任?
赞同,明星需为言行埋单
不赞同,代言与商品质量无关
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你如何看待众多的“代言门”
明星见财忘义,推销伪劣产品
商家缺乏道德,玷污明星声誉
明星商家勾结,骗取公众信任
媒体过分炒作,网络声讨泛滥
3.你是否会被明星代言左右?
不会,提倡理性消费
会,偶像是一种力量
不确定,明星代言影响甚微
 

“明星代言”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暴露出商家对于质量与信誉方面的把控不严,而另一方面,对于处在“代言门”和“信用危机”中的明星来说,他们无疑是金主手中的“肉鸡”和商界诚信劣行上的牺牲品。

法律欺负明星? 连带责任成“霸王条款”

2008年两会期间“星代言产品如果产生安全问题,明星是否要负连带责任”这一提案就备受关注,在两会代表积极讨论的同时,身为娱乐圈风云人物的内地导演冯小刚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老百姓看你多挣俩钱,抓住你说三道四可以理解,但法律现在也开始欺负明星,而且欺负的很没道理”。冯导此话一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对于明星来说,代言同时肩负“代罪”义务,这无疑有了霸王条款的味道,一定程度上“拿明星开刀”似乎已经成了商界、媒体界乐而不疲的行为。冯导说得话,话糙理不糙,真心实意的在为一个群体“代言”。

出现的是问题消失的是诚信 “代言门”明星伤不起

通常,老道、资深的明星或经纪人,在为明星选择代言产品的时候,会挑选信用、口碑、质量信得过的品牌,在广告商呈上各类质检报告、信誉认证、免检证书的时候,面对这一个个鲜红的权利机构大印,想不信任都难。而事情的发展往往不随着人类个体的主观意愿,代言商品出现信用或质量问题的时候,各种报告、证书还在,各种印章批文也在,消失的只是商家对于消费者和明星的承诺,甚至一定程度上,明星名誉上收到的损害绝对不低于任何产品消费者,套用当下流行的句式来说“代言门”让明星们伤不起啊伤不起。

明星亦凡人难鉴真伪 “藏密排油”疑似冤假错案

明星也是人,除去“名”以外,跟我们一样肉体凡胎,在对于代言商品的把控上,他们不具备任何鉴别、审查、监督能力,更别提对于未来发展的“风险评估”了。而众多明星在代言合同签订当时与之前,商品是不具备任何质量问题的。回顾国内众多曾身陷“代言门”的明星中,名誉受损的主要原因均是制造商对于产品质量的长期管理不足造成的,以近五年为例子,产品至始至终存就存在质量问题的,似乎仅郭德纲“藏秘排油”一例,而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案件本身也存在商家用假冒的生产许可及相关质量手续欺骗明星代言。难怪时至今日郭德纲仍偶尔提起“藏秘排油”时大吐苦水,其冤可鉴。[详细]

冯小刚

冯小刚直言代言连带责任是“欺负明星”

郭德纲

郭德纲因“藏秘排油”遭遇“代言门”

有人曾质疑,“代言门”反映出明星在吸金同时丧失职业道德底线,其实在回顾众多代言活动中,明星往往是受骗受害方,而真正问题根源则是国内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督和处罚上的不彻底和不持久。

审查环节存在漏洞 明星“背黑锅”情何以堪

一则广告的开播,要经历拍摄、制作、审查、修改等诸多步骤,而这些步骤中,明星依旧是以“角色”或“工具”的身份存在。在一部广告片制作过程中真正涉及到广告真实度、合法度鉴别的应该是审查环节,也就是说,虚假广告的根源是广告在送审和下发许可证过程中出现的,而这个环节涉及甚广,从广告制作方到相关部门,甚至各个电台电视台,在这么繁琐复杂的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遗漏和闪失。当然,我们允许失误的出现,然而当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却要明星来背这个“黑锅”,这会让本身就处在“代言风险”压力下的明星们情何以堪?[详细]

从“代言”到“被代言” 明星有苦说不出

我们已见识过食品变药品的“藏密排油”、配方疑致癌的“生发水”、含有瘦肉精的火腿肠这类轰轰烈烈的“代言门”事件。而我们也见过被网友扒出来的“黄金甲”系列计生用品、宫崎骏不孕不育专科、孙燕姿无痛人流等移花接木的“被代言”行为。有人曾质疑,“代言门”反映出明星在吸金同时丧失职业道德的底线,其实在回顾众多代言活动中,明星往往是受骗受害方,而众多“代言门”和“被代言门”所折射出来的问题根源则是国内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督和处罚上的不彻底和不持久。[详细]

虚假广告涉及甚广 行业漏洞遭巨额利润侵蚀

据相关人士透露,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中,除了明星代言外,还规定在广告中充当推荐、证明的“其他参与者”均负担连带责任。此方案一出,立即有广告界人士提出质疑,究竟何谓广告的“其他参与者”?导演、摄影、灯光、群众演员?还是电视台编导、网站编辑、甚至路边派发广告单的大学生?一个虚假违法广告从开拍到成型所涉及到的“参与者”岂止明星一人?独揽有失公正、均摊取证艰难,利用常用的剪接技术可以轻易的从街边调查访问中拼接处一则赤裸裸的广告,难不成要让“无辜群众”们来为行业的道德缺失埋单?

在某些业内人士看来,虚假违规广告盛行的原因,正是巨额利润与行业漏洞融合的结果。以现今“流行”的假药广告为主,团队小周期短,总成本通常在6万元以内。这类广告正好解决了"非黄金时段"电视台营销难题。同样在二三线城市,往往电视台或市级有关部门对于广告的审查并没有那么严格,通常只是对内容和台本进行简单的浏览,电视台本身并不会进一步审查产品质量和商家资质,而这则进一步促进了虚假违规广告在二三线城市的“播放率”及“影响性”。[详细]

明星代言门

内地明星频陷“代言门”事件

成龙

成龙也曾因其代言的洗发水被检出含有致癌物质而饱受质疑。

赵忠祥

赵忠祥也因违规代言遭网友质疑。

  “代言有风险,接拍需谨慎”这句话已经成了时下内地广告界和明星经纪界对于商业活动的调侃……

偶像,已经成了一种力量

代言确实有风险,前车之鉴数不胜数,然而在巨大的商业利益和曝光率面前,代言依旧成了众多明星创收和实现“自我增值”的主要途径。而作为消费者的普通民众和明星粉丝们,对于明星代言也逐渐呈现出两极端的走势。一方面,明星的一句话一个动作可以改变一件商品的命运。以薯片为例,曾几何时内地薯片市场一直是“洋品牌”的天下,自从某国内厂商砸下重金聘请台湾著名歌手代言后,一夜之间该商品伴随着广告横扫各地超市。

明星代言亦受法律保护 “拿明星开刀”成趋势

在偶像代言成为一种力量的另一面,则是每有“代言门”出现后,公众舆论呈现出的排山倒海之势。按照行业内标准的通用的“代言合同”范本,在代言过程中如果商品出现质量等涉及到明星声誉的问题时,明星有权利单方面终止代言合同,并不负担任何连带责任。所以本可一走了之,轻松卸任的明星们,在巨大的舆论声讨浪潮中成为众矢之的,弃之不能有苦难辩之余被部分丧失理智的批评者活生生的架在“事故责任人”的位置上。

有没有这种可能,当一种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为其代言的明星现身说法,当众撕毁代言合同后全场叫好?当然不可能!在媒体愈发“热衷”明星负面报道趋势影响下,在“仇富”成为广泛价值取向的形势里,“拿明星开刀”成网络“暴民”的恶趣味。通常,这些人对于明星和代言的态度是缺乏理智甚至极端的。最后,迫于媒体压力和公众形象维护上,明星只能公开道歉,卑躬屈膝着抛开本属于他们的法律权力和尊严。[详细]

邓婕

曾经震惊国内的“三鹿奶粉”案中,邓婕作为三鹿的代言人遭起诉。

 明星代言

如今,广告已经渗透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我们不得不忠告明星们“代言有风险,明星需谨慎”。

虚假违规广告必须治理,然而治理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疏堵结合,以行业风气为覆盖面治理整个内地广告业为重,而绝非针对明星代言这一即普遍又有特殊情况的群体发难。反过来,明星在选择代言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慎重,而无论作为粉丝还是观众应该冷静并理性的看待问题的存在,涉及到明星违规的坚决果断的声讨、封杀,给合法代言以存活空间。不要让“代言”成为明星不能说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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