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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广告 各国管得严
美国
对保健品广告敬而远之
在美国,演艺及体育明星为企业及产品充当代言人的现象十分普遍,但由于广告法规对广告内容及形式都有严格、详尽的规定,因此名人代言广告惹出法律纠纷的情况并不常见。
美国的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一个好莱坞演员也曾因做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
通常来说,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常常因为其宣称的效果与实际使用效果存在较大的差异而较易引起消费者不满,因此美国的演艺明星大多对此类广告敬而远之,避免惹上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即便常有女明星为一些知名的化妆品公司担任代言人,但她们也大多是作为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表出现,而很少会在广告中为产品的效果现身说法,更不会就产品效果向消费者作出保证。
即使不少明星推出以自己姓名作为品牌的系列产品,利用自己的知名度赚钱,这些产品也往往是服装、香水等比较“安全”的时尚消费品。
巴尔伯是总部设在洛杉矶的美国纳税人与消费者权益基金会的公关协调主任。她表示,美国广告法规定此类广告的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实际使用者,而且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宣传必须有事实依据,因此名人代言多见于大众消费品和服务类产品的广告中,例如化妆品或银行信用卡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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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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