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在泰国机场怒打香港狗仔的耳光,明星和记者又上演了一幕“警匪片”。
我曾在《娱乐没有圈》一书发行时,于南京大学做演讲中,回答了学生这样的提问:您怎么看待狗仔的称呼?记得当时我这样回答:狗仔一词非指职业记者,而是指香港那些靠捕捉花边新闻提供给媒体,并以此获得报酬的线人。现在,人们习惯将此称呼送给娱乐记者,大有从境外内延之势,本来内地统称文化记者,然现在文化渐少,娱乐八卦满天飞,娱记称号出道不多时,又传来了狗仔一说,对文娱记者是极大的不尊重。
面对座中数百名学习新闻的学生,我当时呼吁:如果要做娱记,那就要做大藏獒,不要做小狗仔!
獒,下嘴要狠,坐如钟,行如风,不轻意出击,出手就要置对手于死地。而小狗仔的特性是爱好捕风捉影,东张西望,一有风吹草动,便坐立不安,或摇头摆尾,或形神于色。
回到李亚鹏怒打香港狗仔事件,首先我是不赞同李亚鹏动手,毕竟香港狗仔队未进行对等的动手袭击,作为一介明星,就要有此承受力,包括理性对待媒体对你的越线采访。
作为同行,对挨打的记者深表同情,但也有必要提醒:媒体的职业道德告诉我们,以不侵犯他人隐私为准则,这一条,在各国的宪法上也有规定。每当风波陡起时,我们不妨换位思考:当有人将摄像镜头伸到你的浴室时,当媒体24小时逼迫你紧闭窗帘时,当无数话筒伸向未成年的孩子时,你作为父亲、身为母亲,还会温文而雅、风度翩翩?难道这就是当明星的代价?
李亚鹏打记者,今天肯定又是各大媒体的头条,数万网友又开始发表着自己的愤怒,一种说:该打!一种说:不该动手!在明星和记者的对峙中,常有两种理论支撑着双方,一种是“公众有知情权,我有权拍你!”一种是“我的隐私名誉和肖像受法律保护!”是的,看似都有道理,但上升到法理上,媒体显然腿软三分,“我的隐私名誉和肖像受法律保护!”是有法可依的,所谓的“知情权”,却只是媒体自家理由而已,并无任何法律支持。
建议娱记们掌握如下几条:
一、在公共场合对明星的公众行为进行采访;
二、对有可能越过底线的采访方式或话题预先与对方进行沟通;
三、禁止对未成年人或老人进行突袭式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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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鞠健夫
编辑:
罗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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