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剧《匆匆那年》终审被判侵权 原著作者九夜茴获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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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剧《匆匆那年》终审被判侵权 原著作者九夜茴获赔百万

新京报快讯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9月17日消息,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匆匆那年》作者王晓頔(笔名九夜茴)与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 出品方、摄制方和播出平台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

北京知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出品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摄制方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播出平台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介绍,2012年4月5日,金狐公司与王晓頔订立《〈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晓頔向金狐公司转让《匆匆那年》小说的网络剧改编权。后金狐公司制作完成《匆匆那年》网络剧,每集片头注明“九夜茴同名原著改编”。

经比较,《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使用了《匆匆那年》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角名称,《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部分情节。

王晓頔主张搜狐公司、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摄制《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匆匆那年》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侵害了《匆匆那年》“番外”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仿冒了《匆匆那年》小说的特有名称,每集片头的标注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判令搜狐公司、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狐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王晓頔对小说“番外”中涉案内容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梦幻星公司应与金狐公司就摄制权构成共同侵权,搜狐公司与金狐公司就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共同侵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高院微博

原标题:涉小说《匆匆那年》及番外与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 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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