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港媒18日报道,58岁周星驰与旧爱于文凤2010年分手后,遭她告上法院追讨投资房产“天比高”与豪宅等利润分成逾7000万港币(约5900万人民币),事隔多年今终于开庭。
于文凤方面表示,当时2人既是爱侣,也有商业关系,她为周星驰投资获利,而他也相信她的投资眼光,所以她可享分成。但周星驰方面则表示当初的分成承诺只是两人热恋时的绵绵情话,没有法律效力,又透露热恋时已先后送她2160万元港币(约1800万人民币),但她也曾让他损失1300万元港币(约1100万人民币),她不可以只计算投资获利而不算亏损部分,双方各说各话。
周星驰及于文凤为了官司都找来知名大律师,于文凤代表是香港律政司前司长,资深律师袁国强及另名资深律师杜淦堃,周星驰方面则出动资深律师文本立。
于文凤的代表律师表示,于文凤出身香港望族,父亲是熊谷组(香港)创办人兼前主席于镜波,她很早就经手并协助打理家族生意,累积见识及经验,1994年至1997年她于香港交易所工作,1997至2002年则任职哥哥的证券公司。而周星驰是在90年代转战电影圈,1996年成立公司处理电影及投资事宜,而周星驰、于文凤2人在1997至1998年展开恋情,她此后不时到他的公司协助处理事情,之后干脆辞掉工作全心帮他,他也和她签约聘她为财务顾问,最早月薪是3万港币,一度加到5.9万港币,后来又减回3万元港币。
于文凤律师强调,于文凤因为投资眼光及手法了得,为周星驰处理房地产与股票。她会搜集资料进行分析,再向他提供专业意见。周星驰因专注电影事业,无暇兼顾投资,故将这些事宜交她打理。当时2人既是情侣,亦同时有商业关系。周星驰在2002年圣诞节口头同意会将投资所得的1成分润给她,而两人最终于2010年分手,他也中止合作协议。
周星驰请来的资律师承认,周星驰于2002年圣诞节的确跟于文凤表示,会将投资利润的1成分给她。但表示当晚两人在周星驰的普乐道7号寓所用餐后,双双步出露台,所谓的协议是他们望着维多利亚港景色时说的,只是出于爱侣间热恋时的绵绵情话,答应将来如何如何都是出于示爱,最多只算情侣的馈赠,并无法律效力。若只计投资获利而不论亏损,在商业上毫不合理,律师并强调,两人同年也签过其他文件,若上述协议是认真的话,为何没有写成白纸黑字。
周星驰律师也质疑于文凤自称的专家资格,指她1994年才在香港工作,3年后便成为周星驰女友,当时只有约3年工作经验。虽说她来自建筑界家庭,也从事过相关工作,但说到投资房地产,曾买入中半山梅道1号和浅水湾怡峰等房产的周星驰,经验远比于文凤丰富得多。而且,她替他打理的投资项目,更曾令他损失1300万元港币。
律师表示,于文凤的确协助过周星驰,而周星驰也先后支付过2160万元港币给她,但都出于对她的感情,并非因为协议。明天将继续开庭,预估于文凤将出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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