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著名歌星席琳·迪翁光顾,位于上海陕西南路一民宅内的这家小店,或许不会引起路易威登马利蒂(LV)公司的注意。随着“席琳买A货事件”被媒体曝光,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将这家小店和它的老板一起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本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销售假冒LV箱包等产品的林某夫妇赔偿人民币50万元。
原告称,2008年4月10日,在上海演唱会的前一天,席琳·迪翁与8名外籍保镖和工作人员一同,在陕西南路232弄1号某家销售仿冒名牌商品的店内疯狂购物。当天,席琳在保镖的护送下走出A货店时,一行人员手中均未提购物袋。不过,随后有一辆出租车抵达酒店,席琳的助理从车中取走了9个鼓鼓囊囊的编织袋。据悉,编织袋中有50多件时尚品,其中有17件是席琳本人买的,总价2万多元人民币,仅仅相当于一个正牌LV包包的价钱。“席琳买A货事件”被媒体报道后,一下子让这家店出了名。工商部门曾携手公安部门展开调查,但由于弄堂小店涉嫌在民宅内售假,给取证带来了难度。
正当警方取证陷入困难时,2008年7月下旬,美国NBA球星科比通过经纪人又与该店店主接触,准备在北京奥运会前夕来沪参加友谊赛时,带着队友购假货。此消息成为警方重要的破案线索。警方随后在店内查获各类假冒世界名牌商品230余件,估值163万余元。
今年1月,在警方破案成功后,LV公司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某夫妇及其所经营的贸易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庭审中,林某夫妇对于其存在侵权行为没有异议。但提出,仲雯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夫妇两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经营行为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要求他们夫妇个人赔偿,有些不妥。而对于席琳·迪翁曾在他们小店购买侵权商品,林某夫妇认为纯属猜测。23日,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林某夫妇以及所经营的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LV公司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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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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