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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周刊》登钟欣桐更衣照 被判定属于不雅物品
2006年11月02日 09:45星岛网讯
香港淫亵物品审裁处在11月1日作出裁定,《壹周刊》偷拍明星隐私及公布偷拍照片行为属于违法。裁定称,《壹周刊》杂志因刊登艺人钟欣桐的更衣照片,被维持原判,判定属于第二类不雅物品。
主审裁判官在书面判词中表示,《壹周刊》的有关报道用九张照片,分别从不同角度描述钟欣桐的更衣过程,很容易引起读者的遐想。《壹周刊》是流行杂志,读者中也包括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报道的目的却是满足某些人的偷窥心理,这种刻意卖弄色情的报道令人感到腐化、厌恶。虽然文章也报道了钟欣桐在马来西亚的登台情況,但只是“挂羊头卖狗肉”,因此维持有关刊物属于第二类不雅物品的裁决。
《壹周刊》在今年8月出版的一期杂志中刊登了钟欣桐在马来西亚登台期间在后台更衣被偷拍的照片,事件引起轩然大波。但裁判官表示,他们的裁决并未受到刊物接获投诉多少或公众压力大小的影响,他强调出版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
相关机构的记录表明,《壹周刊》至今为止共有14次被裁定违反了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条例》,每宗案件涉及的罚款从1000元至5万元港币不等。《淫亵及不雅物品条例》中规定,任何不雅物品都不得售予18岁以下人士,且必须有不透明封套及警告告示才能公开出售。
编辑:
李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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