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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秀丑闻的背后,已不仅仅只是一种表面上的道德问题,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更为深层的法律问题。
据6月13日《法制日报》报道,北京两位歌迷近日分别以侵犯消费者权益和不履行合同为由,状告一公司举办的选秀活动存在短信评选欺诈,并表示今后不会再参与短信选秀。应该说,此案在当前确实颇具典型意义。近年来,形形色色的选秀活动席卷神州大地,着实让国人兴奋了一把。但诸如选手买票、短信造假、投票公司“刷票”等选秀丑闻,却也频频见诸报端。
或许有人会说,“选秀”只是一种商业活动,是一种供观众消遣的电视娱乐节目,出现一些违规的问题,顶多说明部分选手存在道德问题,何必小题大做。但实际上,在如今一些选秀丑闻的背后,已不仅仅只是一种表面上的道德问题,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更为深层的法律问题。
从表面上看,选手买票、短信造假、投票公司“刷票”等丑闻,只是违反了比赛规则,反映出部分选手不讲诚信、缺乏道德,但实际上,这些行为已经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其他选手的公平竞争权,不仅欺骗和愚弄了大众,更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和正常的市场商业秩序。因此,如果仅将其归为道德原因而不上升为法律问题加以规范,随着此类活动的泛滥,各种问题还会相继暴露,长此以往,势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序良俗。
同时,选秀活动规则当中的短信投票、网络投票等方式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亟待法律规范调整。纵观现在的各类选秀活动,其比赛的初衷固然是选拔人才,规则的制订也体现出了一定的公平性,但问题出得最多的地方,还在于监督失控的短信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而这往往是造成各种选秀丑闻的根源。以短信投票为例,由于现代电信技术的发达,不法者可通过一台电脑、一套手机或小灵通专属写码软件、一部手机或小灵通,成千上万的电话号码就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发送数十万条乃至上百万条短信。这种投票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不是相关知情人“报料”的话,是绝难查清的,即使有人举报,对其查处的取证工作也十分艰难。
故而,要想相对减少乃至有效杜绝各种选秀丑闻的发生,显然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发力。当务之急,就是要对电信行业的运行进行更为严格地规范和约束。比如建立电信卡号实名制,对大信息量电信服务业务进行法律监督。同时,工商、信产、公安等有关部门,也应采取联合行动,对于那些明显违法的投票公司,坚决予以取缔,对相关责任人和不法人员,要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则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应有的法律责任。如此以来,才能确保各种选秀活动的相对公正、透明,还市场以秩序,还社会以诚信,还法律以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