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赞成你的行为,但我誓死捍卫你的隐私权
2008年02月16日 10:29凤凰博报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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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命之作,凤凰首发)

对于香港娱乐圈,我一向都是唯恐避之而不及的;但是,这次的“艳照”,就像南方的雪灾一样,铺天盖地而来,对某些人而言,可谓过了一个名副其实的“春”节。“艳照”牵涉的某些人员,我是第一次听说;所谓的“艳照”,我也一张没看过,算是不明“真相”,只明“就里”。

关于“艳照”目前仍没有法定结论,只能基于合理的假设和推断来评论。假设“艳照”是某些香港艺人私生活的真实写照,并且是未经“照”中人许可就流传到网络上的。如果假设成立,那么“艳照”在网络上的大肆传播,就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私房事是个人隐私,每个人都认同,但因为“艳照”涉及的是有广泛知名度的艺人,她们承担了公众偶像的职责,虽然大家不赞成完全剥夺她们性生活的隐私权,但是,有人为了让更多人知道所谓的清纯偶像,其实就是性偶像,想借此教导“很傻很天真”者不要盲目追星,而把自己转贴艳照的行为当作“义举义动”。这种想法和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对于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界定虽然存在争议,但是个人的隐秘部位和性生活的隐秘性作为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受到法律保护是不应、也不该存在争议的。“不自由,毋宁死”;同样,“没有隐私权,也毋宁死。”

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其中对人的私生活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虽然没有明言,但合法性生活作为私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是肯定的。把人身的隐秘部位列入其中,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也是必要的。

但在实际执法中,因为牵涉诸多因素,私生活所受到的法律保护通常是不明确的,或者是被忽视了。例如2002年香港的《东周刊》裸照事件,涉案人员最终是以传播淫亵物品而被定罪的,而没有提到他们侵犯了照片中的人体的隐私权的问题。这次警方拘捕发布和转贴“艳照”疑犯,同样也是以传播淫亵品的罪名。

某些艺人“黄道”“白道”不分也导致保护他/她们的私生活时存在特别的难度。有些艺人同时还涉足色情行业,民众搞不清他/她们是在真生活,还是在假演戏。外界只能从传播物是否征得艺人同意作为是否侵犯艺人私生活的标准。比如这次“艳照”事件,一些人就认为这是香港娱乐圈故意“春光外泄”,借此炒作知名度,而忽视或无视“艳照”对当事人造成的严重伤害。

既要保护隐私权,也要谴责糜烂的私生活

在认定“艳照”当事人的私生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我必须明确地说,假若当事人的滥交行为属实,如此伤风败俗的行为是绝对应该受到谴责的,当然是道德谴责,如果不违法的话。不只因为其中的某些艺人是青少年的偶像,就是作为社会中的普通人,胆敢有此举动,脊梁骨被戳断也很正常。

我一面大声疾呼保护人的隐私权,同时又明确谴责糜烂的私生活,是否矛盾呢?一点都不。

就像保护人的言论自由的同时,又严禁肆意诽谤他人一样。保护隐私权与谴责不检点的私生活并不矛盾。在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同时,社会道德并未退居二线,道德的尺度依旧在衡量这每个人的一举一动。社会道德不妨碍人的隐私权,并不表明道德对借隐私权放纵私生活视而不见。要非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假若“艳照”的当事人真的做了有伤风化的事,那么即使“艳照”没有流传网上,相信也会以其他形式广为人知的。

要证明一个人生活糜烂、花天酒地,当然要眼见为实,图片或录像能作为最好的证据。但不一定非要把图片或录像公之于众,尤其是已属淫亵品者,绝不能在大庭广众面前传播,因为这不只严重侵犯人的隐私权、还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特别强调:对别人的私生活“说三道四”,务必仅仅限于道德领域。并一定要有口德,口下留情。

伏尔泰曾说过一句捍卫的言论自由的名言:“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在此套用一下,“我不赞成你的行为,但我誓死捍卫你的隐私权。”

博报原文http://blog.ifeng.com/article/1295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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