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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专家解评窦唯“烧车” 明星该检点
2007年08月24日 09:59正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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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窦唯大闹新京报怒烧汽车这件事大家都知道,今天我们请来了3位嘉宾,这两位是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刘文惠、易彬,这位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许身健。我想让刘检察官从起诉认定这个角度给网友介绍一下案情。

刘文惠:窦唯这个案事实是这样的,在2006年5月10日11点多,被告人窦唯在本市的宣武区永安路106号,北京新京报报社内,因为对该报有关他的报道不满,所以将报社的电脑、显示器、DVD等物毁坏,经鉴定,这个价值是1644元。同日的下午的18时许,被告人窦唯又在新京报社门前,将新京报记者周松的汽车上泼撒汽油点燃毁坏,这个损失价值是5379元。事后,被告人窦唯立刻拨打110报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窦唯无视国法,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窦唯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从犯罪构成来说,为什么我们认定他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纵火罪。

刘文惠:纵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不同的罪名,一个是轻罪,一个是重罪。被告人窦唯主要是选择以放火的方法毁坏汽车,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认定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窦唯在放火毁坏财物之前,主要是与新京报发生了矛盾,刚才我说的过程中也提到了,因为对报社的报道不满,砸毁了部分电视机、DVD,保安不让他再进入报社,他在无奈之中买了一瓶汽油,在众目睽睽之下,就准备烧车了。当时前面有保安,保安发现他包里有一瓶汽油,不多,发现他有要烧车的这个迹象,这时保安都准备好了,你要烧车,我们就立即用灭火器灭火。

刘文惠:从这方面来说,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我们考虑到:他的主观动机来说,还是以报复或者是损坏财物为主,他损坏的财物还是一个特定对象,这辆车前风挡下有一个新京报社的牌子,他的主观目的还是毁损,从客观表现来说和他的主观交代还是能相互印证的。他烧毁车辆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点是特别不确定,咱们指控他放火罪的证据就不是很清晰,所以检察机关是以故意损坏财物罪认定的。

易彬:纵火这个词,在刑法规定上没有纵火,只有放火罪。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在刑法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放火的行为是足以危害不特定人或者是财产的安全。在这里刘检察官也介绍了,他实际上危害的就是特定的物,而且从特定物摆放的位置、汽油的量和保安拿着灭火器来看,着起火来对其他的房屋或人员的危害程度不大,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觉得他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要特点,更像是故意毁坏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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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沈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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