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西德尼-吕美特
出品:美国
年份:1957
关键词:陪审制 合理怀疑 美国司法体系
#一句话影评#:良心与私心的密室之争。
文/桃桃林林
《十二怒汉》讲述了一个陪审团的故事,主角是12名不同身份的陪审员。
除了开头与结尾的背景交代段落,影片的大部分时间集中在一个小房间里。
炎热夏日,暴雨将至,一群满身是汗的男人被困在房间里激烈地讨论案情。
电影开篇的第一个镜头是法庭的外景,镜头由下至上缓慢摇过整个法庭。这个镜头既交代了影片的背景(这是一个发生在法庭里的故事),也以这样一个全程仰视的镜头暗示法庭的威严与司法制度的神圣。这恰好与整个故事的主题相呼应。
《十二怒汉》讲了一个陪审团的故事。12名不同职业、身份的男人被请来做陪审员,在六天的审理之后,他们将在最后一天通过讨论判定被告是否有罪。故事正发生在这最后一天,十二个陪审员将最终给出判定结果。除了开头与结尾的背景交代段落,影片的大部分时间集中在一个小房间里。时间是一天内的几个小时,场景基本只有两个(会议室与卫生间)。这样一个在时间和空间上给予了严格限制的影片,对编剧、导演以及演员都是极大的考验。同时,这也成为影片的趣味所在。
既然空间条件有限,导演则尝试以其他方式还原现场紧张的氛围,并试图吸引观众的注意力。炎热的夏日,暴雨将至。闷热的天气让所有人透不过气,一群满身是汗的男人被困在这个房间里,激烈的讨论着。连观众都能感受到他们的炎热与内心的愤怒,并随着剧情与他们一起分析、思考案情。从一开始的百无聊赖,到第一个产生怀疑的人出现,然后是两个人、三个人、四个人……直到所有人,这样的变化好像游戏闯关,观众随着角色一起不断修正自己的看法。而躲在镜头后面的导演,则娴熟的划拨着观众内心天平的刻度,让它慢慢的从一边偏向另一边。
原本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所有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词都指向了嫌疑人,陪审员们只要例行公事的完成投票,确定有罪就是了。影片一开始,故事一直在非常和谐的氛围下进行,陪审员们聊着家常、说着笑话,并期望尽快结束这个无聊的案件。直到亨利-方达的角色提出疑议,才将整个故事引向完全相反的方向。让亨利-方达产生怀疑的大前提就是,他们的投票将决定嫌疑人的生死,不能非常草率的做出决定,理应更严谨、更客观的审视整个案件。
亨利-方达的怀疑为冰冷的法庭带来人性的温暖。由之,更可引出陪审制、甚至整个英美法系的基础,即法律是用来做什么的?在这里,它首先是对人的保护。保护对象是所有人,哪怕是犯罪嫌疑人。由于整个庭审过程存在很多错漏,辩方律师不利,证人有做伪证的嫌疑等等。而陪审团的讨论,则将庭审疏忽的地方重新排演论证。他们等于重审了这个案件,并得出了更正确的结果。这时,陪审制成为守卫正义的武器,即便庭审有疏漏,仍可由陪审团做修补。除了陪审制,还得益于对制度坚信不疑并认真执行的人,也许他们起先会有偏见和私心,但是并不会一意孤行,而是逐渐修正自己。也因为此,法律的威严以及正义才得以捍卫。
亨利-方达饰演的角色(中)最先对案情提出疑议,将整个故事引向完全相反的方向。
陪审团等于重审了这个案件,并得到了一个更为人性的判决。
电影结尾并没有出现法庭上陪审团声张正义的激动场面,而是平淡隽永地予以收束。
陪审制与“排除合理怀疑”
看过《十二怒汉》的观众,都会因此对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个大概的了解。整个故事的推进以及最终的结果,都是基于美国的陪审制以及“排除合理怀疑”两点进行的。
美国的司法体制属于英美法系,它与欧陆法系并称世界两大重要法系。而英美法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陪审制。所谓陪审制,就是指以陪审团参与审判,并对刑事案中的被告人进行有罪或是无罪的判断,法官再依据陪审团的判断结果,进行量刑或宣布无罪释放。陪审团通常配备12人(这也是本片定名《十二怒汉》的原因),陪审员需要符合年满十八岁、无前科、身心健康等条件。陪审员根据法庭上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与论述,在庭审结束后,在一个封闭的房间内进行评议,就事实认定以及对该事实适用的法律等问题做出裁定。原则上,12名陪审员的意见必须完全一致,评判才能有效。这也是为什么本来很简单的案件,却由于亨利-方达的角色提出怀疑而扭转全局的原因。
关于提出怀疑,则引出了“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这是英美法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明标准。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比如片中,亨利-方达的角色一直对嫌疑人的犯罪存有怀疑,并逐渐引导大家对各个证据进行合理怀疑,并推翻证据。依据“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当陪审员们对案件产生合理怀疑,并无法排除这种怀疑的话,就无法为嫌疑人定罪。基于这个原则,这“12位怒汉”虽然无法证明孩子是无罪的,却因为能将现有控方证据一一推翻,确认合理怀疑,最终确认嫌疑人无罪。这一原则是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基础,它强调了对嫌疑人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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