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思聪曾控《壹周刊》报道失实 声誉受损精神抑郁
2010年07月18日 16:01 凤凰网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戴思聪反驳《壹周刊》节录(图片来源:资料图片)

有“乐坛教父”之称、多年来培育无数天王天后歌手的歌唱导师戴思聪,遭壹传媒旗下刊物《壹周刊》多番攻击,拿他跟徒弟郑嘉颖的关系炒作,将他诋毁成把学生视作摇钱树的“乐坛吸血鬼”。戴思聪三年来深受这些失实言论困扰,更患上抑郁症而需长时间治疗。他因此前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控告《壹周刊》,要求《壹周刊》作出惩罚性的赔偿。

戴思聪与女儿戴辛尉身在英国,戴辛尉在2009年2月25日接受电话访问时表示:“此次主要控告他诽谤、人身攻击和不实报道,报道对我父亲身心、健康和情绪都有较大影响。”她表示已将案件交律师处理,“作为女儿主要希望可以为父亲声誉和地位讨回公道。”郑嘉颖则说他不了解事件,不便回应。

曾教导黎明梅艳芳

本案原告戴思聪,被告为《壹周刊》出版人及经营者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原告在诉讼书中表示,他为香港著名歌唱导师,经他指导的天王巨星无数,当中包括梅艳芳、黎明、王菲、邝美云、苏永康及马浚伟等等。他们都曾在颁奖典礼或唱片上,公开向原告致谢,部分歌手更称他“老窦”、“爸爸”,可见他与学生关系亲密。其他曾跟他学唱歌的明星名人更不计其数,如李嘉欣、金城武、关菊英、米雪、郭富城、梁朝伟和钟楚红等。

负面形容损害声誉

原告表示,被告在06年先后两次在《壹周刊》诽谤他。被告首先在3月23日第837期内,用四版篇幅刊登题为“卖身契追命 郑嘉颖:不要逼死我”的文章,该文声称原告的学生郑嘉颖演出的剧集《天幕下的恋人》收视高开,原告即发律师信要郑履行一份93年签下的合约,要郑分两成收入给他。文章指原告向郑“签卖身契”,还以“乐坛吸血鬼”、“抢钱能手”等负面形容套在原告身上,对其声誉造成损害。

四个多月后,被告再在8月3日出版的第856期《壹周刊》,刊登题为“庙祝爆料 郑嘉颖点七星灯救命”的文章,继续诽谤原告。原告指该文内容失实。两篇文章除以原告向郑嘉颖追讨收入做文章外,还指原告“要黎明送豪宅”、“东东摇钱树”,针对他与黎明及陈晓东等其他学生的关系,做出失实描述。

逐点反驳失实之处

原告在诉讼书中逐一反驳了《壹周刊》文章失实之处。原告指被告两篇报道不但内容错误,还以毒辣、刻薄和情绪化的字词,对他施以恶意攻击。而且因该刊流通量高,与原告处于不公平的相对地位,被告以虚构指控攻击原告,是滥用了其宣传优势。此事除令原告声誉受损,他一个原本已筹备一年、并邀得多名学生演出的演唱会计划,亦在文章刊出后泡汤。

原告指两篇诽谤文章,令他受到极大精神折磨及心理损害,并出现失眠、胃痛、失去自信、减少社交、情绪低落等抑郁症征状,需接受长期治疗。他指被告是明知文章内容不实,仍决定将之刊登。因此原告要求法庭颁令,要被告支付一般损害赔偿外,还向他做出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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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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