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们必须容忍媒体“挑刺” 律师解读争议
2010年08月05日 20:23 北京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北京晚报8月5日报道 郭德纲“圈地门”风波引发了徒弟打记者事件。挨打记者和栏目组与郭德纲各执一词,分别召开发布会,拿出录像、监控佐证。结合双方说辞、网友争论,这一系列事件无非关乎圈建花园是否合法、记者是否私闯民宅、媒体拍摄是否侵权和徒弟打人师傅有无责任四个主要的法律问题,记者今天也请律师从法律角度再做评说。

争议1

圈建花园是否合法?

打人事件由“别墅绿地门”风波而起,德云社负责人王海澄清该别墅并不在郭德纲名下。但不管是在谁的名下,相信郭德纲及其徒弟在此居住的权利都能获得产权人认可。那郭家(便于表述,并非法律上的产权界定)用木栅栏圈起来的绿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归别墅的产权人所有呢?郭家的说法是当时开发商承诺该绿地为私家花园。而物业的说法是从没听说小区内有私家花园。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认为,要查清此问题,需要看相应建筑规划备案登记以及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在实践中,开发商口头许诺“口惠而实不至”的欺骗行为并不鲜见,需要郭家与开发商间用证据说话。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而郭家又没有证据证明有此约定,或者虽然约定属实但该部分却是开发商无权处分的公共绿地的话,那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郭家无权圈占该部分公共绿地。不管开发商有没有骗你,也不管你的栅栏是新建的还是改建加高的。

争议2

记者是否私闯民宅?

郭德纲指责记者私闯民宅该打,被打记者则咬定采访过程合乎程序。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斌律师表示,私闯民宅就是未经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同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虽经同意进入住宅但权利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英国法律谚语:“一个人的家,就是一个人的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我国宪法及物权法均强调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相应处罚,《刑法》更是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但从实践来看,我国对于公民合法住宅免受非法侵入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其原因一是相关权力部门对公民此项权利的重视不够,二是公民维权意识不强,三是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举证困难。

王斌律师说,公开的资料显示,记者到了郭家别墅的门口,并没有进入室内,要说是进入他人住宅确实牵强。而且在见到里面的人之后,即表明了采访的立场,并没有强行进入室内,即没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争议3

媒体拍摄是否侵权?

媒体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和法律争议由来已久,此次又被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放大。郭家认为这一事件是新闻采访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而王兴律师则认为,这实际上是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博弈。

王兴律师说,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公众人物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不管从法理、司法实践还是常识上讲,郭德纲都毫无疑问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知名度超过常人,或者承担的职责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他们的行为关乎到国家、社会的利益或者公众的知情权。因此,人们对他们的关注和观察就远远地超出对一般自然人的程度。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程度也是有明显不同的。美国法院在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确立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以及“确有恶意”的原则,即除非证明媒体报道确有恶意,否则即便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报道有失实也不构成侵权。可我国官员明星起诉媒体诽谤胜诉的太多了,这势必大大限制了媒体的报道权,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

王兴律师认为,郭家别墅圈占绿地事件牵涉法律争议,牵涉公众的利益,更涉及公众的知情权。记者采访当事人的看法并拍摄争议的绿地的情况并无不妥。作为公众人物,不能以隐私为由拒绝新闻媒体的监督。

至于媒体的“偷拍”手段是否合法。王兴律师认为,基于采访事件的诸多限制,新闻媒体在采访时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我们很难想象明星会欣然同意媒体揭露丑闻,也见不到黑作坊夹道欢迎记者做客。同样,就公众事件采访公众人物在采访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下偷拍亦无不可。但采访普通人,则须经其允许方能采访,更不应偷拍。而且,北京台的记者手持摄像机进行摄像,并非所谓‘偷拍’。”

争议4

徒弟打人师傅有无责任?

虽然德云社负责人紧着为郭德纲撇清在打人事件中的责任,但徒弟打人之后,郭德纲又是“砸挂”又是撰写博客站脚助威,势与徒弟站在同一阵线。看见俩人如此“亲密”,网友也在探讨郭德纲和徒弟分别在此事件中的责任。

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斌律师称,从目前公布的材料看,李鹤彪故意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是清楚的。至于法律责任,应当看被害人伤情鉴定的结果。如果构成轻伤及以上,那就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刑事立案;如果构不成轻伤,则属一般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李鹤彪的打人行为是职务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郭德纲与此有何牵连,因此,郭德纲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有相反证据除外。

王斌律师认为,郭德纲将记者喻为“妓女”、大讽业委会委员为所谓“穷人”以及充斥博文中的恶言脏字将其“功成名就”之后的志得意满以及跋扈霸道的心态暴露无遗。尽管羽翼丰满、财雄气壮的郭德纲有意愿也有能力继续像对待以前的“藏密排毒”事件一样彪悍的扛下去。但是,如何做好一个公众人物,如何扛住公司招牌的头一个字“德”,却是郭德纲及众弟子应该多多反思的事情。

王斌律师说:“不管是郭德纲,赵德纲,所有的德纲们,在享受着作为公众人物的意气风发时,也必须能够接受媒体对你事无巨细的‘挑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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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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