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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遭侵权:刘晓庆索赔80万 被告表示没钱赔

2013年11月20日 11:4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彭小菲

伊能静与代理律师

“离异产生共鸣——潘粤明伊能静急重组家庭”、“刘晓庆扮嫩逆天秀少女身材局部减肥”……看到这些标题,相信会引发不少人的好奇,想要一看究竟。因认为天津某周刊和桂林某网站在未经允许下,刊登有损其名誉的失实报道,艺人伊能静和刘晓庆日前将这两家媒体分别告上法庭,索赔20万和80万。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明星侵权案。

刘晓庆索赔80万 被告表示没钱赔

昨天上午,原告刘晓庆并未亲自出庭,而是委派了一名代理律师。被告桂林某网站也未到庭应诉,法官宣布缺席审理。

刘晓庆诉称,该网络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题为“刘晓庆60岁演激情戏称姐还嫩”等带有贬损性词语的文章,同时为获取商业利益,推销包括美体、减肥产品,使用其姓名和近百张肖像,已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故要求该公司删除相关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20万、经济损失60万。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刘晓庆的单笔广告费在200万元以上,形象代言费则在300万元以上。“除了代言费还有出场费用,如被告使用刘晓庆的肖像要付出的费用非常昂贵。而被告用侵权文章链接的产品日销售量达到40多万,刘晓庆只提出60万的赔偿,合情合理。”不过据该律师庭后透露,庭前他们曾与被告方进行沟通,对方明确表示没钱赔偿。

伊能静要求道歉 被告高举知情权

下午,同一法庭,伊能静一袭黑衣现身法庭。伊能静认为,天津某周刊封面及第32、33页分别用醒目标题,配以大量篇幅图片刊登《离异产生共鸣——潘粤明伊能静急重组家庭》的失实报道,故要求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和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

天津报刊出版有限公司辩称,刊登文章本是善意,内容也带有积极和鼓励之意,认为伊能静引用个别词语起诉,对文中对其大方懂事的赞美等正面评价未予提及。而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则表示,自己并非某周刊的主管单位,不负有审核义务。

而被告则表示,对于公众人物就有公众知情权,艺人应该做出让步,“应该理解民众关心你们的感情和生活,不然你的微博怎么可能突破970万。”两起案件均未当庭宣判。

律师分析:侵权成本小于守法成本

对于近年媒体、商家频频被诉侵权的现象,盈科律师事务所徐敏律师分析原因有三。首先,是名人效应的驱使,名人在公众视野里有影响力、号召力,明星是值得追捧、跟风的对象,名人推荐的、用过的东西是名牌,商家借明星效应的商品好卖、售价高;其次,商业利益驱使;再加之目前网络侵权的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经明星授权使用肖像权、请明星做广告费用高昂等原因。

而被告们不怕赔钱,是否与判决赔偿金过低有关?徐敏律师表示,目前法律框架下,法院依法支持的赔偿数额是按一定标准量化的,与明星期望的赔偿数额确实有一定差距,“而且诉讼可能面临一审、二审,执行有时也有难度,所以法律有必要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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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欣然] 标签:刘晓庆 被告 伊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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