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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李某等人构成强奸罪 依法应予惩处

2013年09月26日 10:21
来源:凤凰网娱乐

京法网事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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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9时30分李某等5人强奸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经审理查明,五人行为系轮奸,犯罪过程中有猥亵行为,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魏某某(兄)被判有期徒刑4年。被告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魏某某(弟)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虐,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以惩处。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猥亵行为,应视为整个强奸犯罪活动的伴随行为,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一审宣判】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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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梅] 标签:强奸罪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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