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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领导释疑“卖淫”争议:被害人非自愿

2013年09月26日 11:50
来源:凤凰网娱乐

主持人问:网上对本案到底是强奸还是卖淫嫖娼有质疑,你们怎么看?

范君表示:强奸罪与卖淫嫖娼、组织、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虽然都是男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这两种行为的关键区别点在于,发生性关系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即关键看女方是不是自愿的。强奸犯罪,是违背被害妇女意愿,并对妇女实施暴力、胁迫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或组织、介绍卖淫则是卖淫妇女为了获取财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此,一个关键点是要看女方是不是出于自愿,另一个则要看有没有对女方实施暴力胁迫。本案的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五名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系被胁迫,并非自愿,而且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因此,本案性质并非卖淫嫖娼,而是强奸犯罪,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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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梅] 标签: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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