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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强奸案8小时案情全程还原:夜半酒吧里发生了什么

2013年09月26日 15:22
来源:南方周末

2013年2月27日,有媒体到事发地湖北大厦探访,无论是在酒店外的保安还是内部的工作人员,都颇为谨慎。

湖北大厦——房间里的秘密

2月17日凌晨5:58,李某某、杨女士等6人乘坐的越野车开到了湖北大厦。在此之前,他们先后看过两家宾馆,第一家因为房间“不隔音”而放弃;第二家则因为王继曾在此工作过怕遇到熟人而未成行。

对于湖北大厦里发生的事情,杨女士报案时的描述是:“(到湖北大厦之后)我就跟着他们下车了,我本来想在酒店大厅呼救,但是大厅里没有人(我没有看见一个服务员和保安),这样我就被他们拉到酒店的电梯附近了,我当时感觉有人拉我头发了,但我不确定是谁。到电梯里之后我就又没有什么印象了,之后我就被带到一个房间。”

据北京某媒体引自网友“解秘哥”的微博所做的报道,在湖北大厦,李某某一行并未从大堂进入酒店,而是李某某策划,另3人把杨女士从后门带入酒店(警方调查发现:杨女士被反剪双手搂脖子捂嘴从停车场到后门到房间),整个绑架过程湖北大厦保安服务员无人发现。

但上述细节其实皆为虚构。湖北大厦的监控录像表明,当日李某某、杨女士等人是从酒店的旋转门走进大堂。工作人员证实,当时酒店有保安和收银员,杨女士最近时离保安约五米左右。保安后来作证,当时未发现李某某、杨女士等人有反常。由于杨女士用手挽着李某某胳膊,保安甚至以为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

电梯里的情节则更显现出该案的离奇之处。根据李某某的一份供述,他承认在电梯上打了杨女士:“到了电梯上她还是折腾喊要走,我们就又抽了她几个嘴巴让她别吵吵。”

然而监控录像很难判断杨女士曾经挨打。有媒体还原电梯监控视频的描述:“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手上。”

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坚持认为:“这是一个击打的动作。”

从湖北大厦9楼出电梯后,一行人陆续进入8915房间。进入房间前的监控录像没有显示杨女士有被拖拽、推搡等“挟持”的情形。

之后房间里一个多小时的过程,由于没有监控录像,只能依据当事双方的供述。

杨女士在报案时的说法是,5人强奸她时“都射精了”,而且都没有戴安全套。不过,在后来的一份证词上,她又改变了说法,称确定李某某和一个高瘦男子射精了,之后的三个人是否射精就“没感觉了”。

根据警方此后的DNA鉴定结果,在杨女士提供的证据中,只检出王继和小魏的精斑。

在被警方问及是否反抗时,杨女士初次回答是:“我反抗了,但是他们打我,还威胁我,我害怕就不敢再反抗了。”但之后的一份证词中又说:“在他们强奸我的过程中我一直就躺在床上,没有任何反应。”

5名被告人的口供则互相矛盾。在分别单独接受讯问时,他们均承认过与杨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并准确地说出了先后顺序。但在是否殴打杨女士这一关键问题上,却出现了重大差异。

其中,李某某在首次接受警方讯问时称,进房间后,杨女士“自己脱光了衣服”,他们中间没有人打过或威胁过她。但在第二次的口供中,李某某又说“我们几个人除了大魏全都又开始抽她嘴巴,同时王继还踹了那个女的头几次。后来那个女的就说别打了我听你们的,后来她就坐在了床上,我们几个就把她的衣服全都脱光了”。

在2月25日的一份证词中,李某某重复了上次打过杨女士的说法。3月7日晚至3月8日凌晨的一次讯问中,李某某又称“我没有打,其他人也没有打”,仅承认杨女士被人“推了一下”。至于为什么和以前说得不一样,李某某回答说“我困了,当时预审说什么我就认可了”。

而在8月28日的庭审中,被问及是否与杨女士发生性关系时,李称“想不起来了,睡着了”,此情节被媒体报道后,舆论哗然。

其他几名被告人的口供也不一致。张某某首次接受讯问时的口供中称“(在房间里)李某某就急了用手打了她一下”,“(完事之后)那女子站起来就要撞墙要自杀,但被王继拦住又将她推到床上。李某某上来又抽了那女子3个嘴巴子”。

大魏在首次讯问时也称“王继用脚踹了那个女孩,李某某抽了那个女孩的嘴巴”。小魏也有过类似口供。对于是否打骂过杨女士,王继在首份笔录中的说法是“我没有,别人有没有我不知道”。

杨女士被打的一个重要证据,是其事后3天做的一份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其受伤部位是头面部。出具这份鉴定的法医后来接受警方调查时认为,杨女士的面部伤情特征符合2月17日至2月20日这三天的伤情变化,认为倾向于“打击形成”,并且否认杨女士为“诈伤”。

在李某某家组织的专家论证会上,有两名法医却认为杨女士报案后拍的头面部损伤照片证明伤情不是事发当时形成的。因为照片显示杨女士伤处为鲜红色,“不符合血红蛋白在损伤发生后72小时,由氧合血红蛋白,到还原血红蛋白,再到继续发生进一步分解变化的必然规律”。

对于湖北大厦8915房间那一个多小时发生的事情,田参军认为是案件的“核心机密”,“不能说太多”。但是他同时说:“如果说媒体不要通过我,通过其他的途径,把这个房间过程描述出来,我相信都能够激起任何有良知的人的愤恨、憎恨,对杨女士深刻的同情。”

五名被告人均称,在与杨女士发生性关系之后,对方当面拿到了2000元“嫖资”,其中大魏给了1500元,李某某给了500元。

张伟对警方承认,2月17日早晨,他接到李某某的电话,对方说已经把杨女士送回家了,还给了她2000元小费。

杨女士在报案时回避了涉及给钱的情节,当时她向警方叙述自己到酒吧消费,被灌醉后再被强奸。后来接受警方讯问时,她承认李某某等人“给过我钱”,但不是2000元,且否认是在房间里给的,“我自己打车回家下车给钱的时候我发现我的包里多了几百元钱,不是三百元就是四百元钱”。

田参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本案开庭时,双方就杨女士与李某某等人之间是否为“卖淫嫖娼”有过交锋。田认为,假如是卖淫,必须得杨女士本人同意,“多少钱先不说,至少得有人跟她商量过,但任何人都没有跟她说过”。

田参军认为,即使张伟曾与李某某等人谈过杨女士“出台”一事,那也是他自作主张,并不等于杨女士本人的意思。

对于得了多少钱,田参军倾向于相信杨女士本人的说法,他认为“这个钱数明显不符合(卖淫嫖娼)行情”,“5个人和一个人发生关系,给她300块钱、400块钱,明显不是所谓的嫖资”。

一位参与李某某家组织的研讨会的律师认为,在李某某案中,区分“强奸”与“卖淫嫖娼”的关键,就是看事后是否收钱,收钱多少是另一回事,而“收了钱就不能定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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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欣宏] 标签:杨女士 湖北大厦 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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