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强奸案疑问解答:此案定性与被告人身份无关
□疑问解答
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发之后,公众一直就此案该被定性为嫖娼还是强奸、杨某某身份是否影响案件性质、量刑是否公平以及其他4人的身份背景等问题存在疑问。昨天,了解此案的法院工作人员对一些核心问题进行了解答。
1
问题:为何定性为强奸?
回应:多人供述相互印证
海淀法院查明,5人均供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证言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了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湖北大厦的电梯里、酒店房间内,李某某、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杨某某的行为。被告人都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掉衣服。
庭审中,李某某曾辩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海淀法院认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已证明李某某是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2
问题:受害人身份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回应:此案定性无关身份
李某某辩护律师提出,杨某某为酒吧陪酒女,是勾引未成年人犯罪,杨某某方曾发短信向李某某家勒索50万元。而杨某某律师表示,杨某某半工半读,并非陪酒女或卖淫女。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陪酒与卖淫性质不同,在女性不情愿时,任何强迫性行为均属强奸。另外,被害人及酒吧是否与李某某家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3
问题:李某某是否判重了?
回应:虽是未成年但不悔罪
法院认为,案发时,5名被告人中仅王某是成年人,其余4人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某主动施暴,地位与作用大,且无悔罪表现。
鉴于其尚未成年,故从轻处罚判处10年;王某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鉴于其有一定悔过认识,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弟俩及张某某3人均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在庭前或庭审中向被害人杨某某道歉,并积极赔偿杨某某的损失,杨某某也建议对3人从轻处罚。张某某和魏某某(弟)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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