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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李某案二审:延期开庭或涉嫌滥用权利

2013年11月19日 10:39
来源:凤凰网娱乐

田小穹教授接受凤凰专访

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一案二审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进行。据悉,李某于今年9月26日获刑10年,而李家始终坚持无罪辩护,并且在二审时还更换了律师,据了解,李家现任律师为张起淮,他此前曾代理过厦门的远华集团走私案,北京的某球星强奸案等多起案件。其中,北京某球星强奸案,张起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获成功。

凤凰娱乐据此采访了法学教授田小穹,他对该案件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解析回答。

凤凰娱乐:李家申请延期开庭是否有滥用权利之嫌?

田小穹教授:据说,延期开庭的申请是李家新聘律师提出的,理由是刚接受委托,来不及准备案件。法院考虑到如果辩护人确实准备不足会影响到李某某的辩护质量,为保障李某某得到切实辩护,同意延期开庭。应该说,新聘律师的理由不是很合理。李在珂律师的质疑和不满也完全可以理解。法院应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但是,这种保障不能脱离中国法治现状,给人留下给予某些人特权的印象。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开庭,法律并没有规定。

如果下次再确定了开庭日期,李在珂律师以他身体不舒服申请延期开庭怎么办?如果满足了李在珂律师,又延期开庭,然后田参军律师又以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申请延期开庭怎么办?然后又是赵运恒律师要求延期开庭怎么办?他们的委托人的诉讼权利不也该得到保障吗?都这样保障,什么时候结案?如果只满足李某某辩护人的要求,怎么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且,都提交新证据了,还叫来不及准备吗?没有准备好就不要提交证据,准备好了把该提交的一起提交,不要今天提交一个明天提交一个,那别人怎么质证,不是让大家陪你一趟趟跑吗?诉讼活动涉及多方,各方都享有各自权利。有时各方权利会发生冲突。解决的途径是各方善意行使权利。只考虑自己权利,不考虑他人权利,权利用尽,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就是滥用权利!新证据制度设置的精神实质是防止诉讼一方滥用权利,不能反而被人利用为滥用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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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健铭] 标签:李双江 李天一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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