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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李某案:提交的新视频属辩护意见 不是证据

2013年11月19日 11:35
来源:凤凰网娱乐

田小穹教授接受凤凰娱乐专访

凤凰网娱乐讯 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一案二审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进行。据悉,李某于今年9月26日获刑10年,而李家始终坚持无罪辩护,并且在二审时还更换了律师,据了解,李家现任律师为张起淮,他此前曾代理过厦门的远华集团走私案,北京的某球星强奸案等多起案件。其中,北京某球星强奸案,张起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获成功。

凤凰娱乐据此采访了法学教授田小穹,他对该案件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解析回答。

凤凰娱乐:李家提供的视频新证据能起到颠覆性作用吗?

田小穹教授:首先,这个东西不能称为证据。关于证据的种类和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通过新闻中介绍的这份视频的内容看,这个视频只是李家聘请的律师到现场勘验并对案件情况做出的分析评论,性质属于辩护意见,而不是证据,更不是新证据。这个可以提交,但应在法庭辩论时作为辩护意见提交,而不应在庭前作为新证据提交。公诉人和其他辩护人有权拒绝质证。

其次,这位律师的意见属于合理怀疑,但可以排除。

关于床和墙之间的距离容不下一人的质疑。床是可以移动的,不要说那么多人在现场,床在被害人掉入床与墙之间的缝隙后随时可以被移动,案发后到现在,公安机关不可能封闭现场这么长时间,现场早已不是原始现场。根据变动后的现场情况质疑案发时的情况,没有道理。

关于电视柜的高度不可能碰到头的质疑。电视柜高度是什么意思,过高还是过低?如果说是过高,据说被害人身高达一米七,哪家生产厂家生产的电视柜高度超过一米七,那样还能看电视吗?如果说是过低,什么东西能低过地面,没有呼天抢地的说法吗?怎么,房间里有个大坑,电视柜在坑里,被害人够不到吗?

其实,这些怀疑并不新鲜,负责调查的侦查人员不可能不想到这些问题并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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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健铭] 标签:李双江 李天一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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