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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案构成轮奸 法院:李某某属犯罪提起者 判10年

2013年09月26日 16:31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杨诗凡

法制晚报讯(记者杨诗凡) 扑朔迷离的李某某案今日终于落判。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海淀法院通报称,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罪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上午现场

法院官方微博 实时发布消息

今天上午,李某某等5人涉嫌犯强奸罪一案在海淀法院宣判。

此次宣判,北京高院官方微博实时发布消息。

上午10时45分许,海淀法院新闻通报会正式开始,主管未成年案件的负责人开始通报案情审理过程,通报会并没设记者提问环节。

关于辩方提请被害人出庭的问题,海淀法院解释称,因在案已有被害人多份书面被害陈述,内容具体明确,足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害人不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5被告人构成轮奸 李某某被判10年

今天上午10时5分许,海淀法院宣布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海淀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行为系轮奸,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的猥亵行为,应视为整个强奸犯罪活动的伴随行为,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法院认定

车内 杨某某曾要求下车遭拒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北京夜半酒吧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先后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

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随后离开。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5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的湖北大厦。

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

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

电梯内 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

此前,李某某等与杨某某在电梯内究竟发生了什么?监控镜头显示李某某曾有抬手的动作。

海淀法院判决书内分别用了“抓”、“夹拉”、“击拍”、“拉拽”、“扇打”、“踢踹”等动词。

判决书显示,在电梯内,李某某抓紧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

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

房间内

5人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其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之后,李某某、 魏某某(兄)拿出2000元人民币给杨某某。

早晨7时30分许,5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鼻背部、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办案释疑

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本案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事由。”海淀法院称,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同步录像证明,并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引述法条、讲解政策、概括陈述、澄清事实等语句,不属于逼供、诱供。

哪些证据证实发生性关系?

海淀法院有5个证据足以证明5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证据包括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均明确指证5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物证鉴定报告证实有多处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残留在被害人内裤上。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该情节亦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认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意愿?

海淀法院表示,被害人多次明确陈述其不愿意跟5名被告人去开房,在寻找宾馆的路上、下车进入房间过程中、宾馆房间内均请求对方让其离开,不愿意与5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监控录像显示了被害人在进入酒店大堂、电梯、楼道里有不愿意向前走的后倾举动。

此外,部分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均证实在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有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的动作。“不让就打呗”。证人李某证言称,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曾这样说过。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被害人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

量刑释疑

李某某属犯罪提起者

海淀法院通报称,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罪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魏某某(兄)、张某某、 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并不是仅仅起了次要或辅助作用,这3人系从犯。

王某系唯一的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鉴于其在庭审结束前表示尊重辩护人的有罪辩护意见,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可酌予考虑。

魏某某(兄)在共同犯罪中,驾车、开房属于积极实施者,但作用相对于李某某、王某较小,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共案犯,能够当庭对被害人道歉、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小于前三名被告人,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及在庭审中如实供认自己以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认罪态度好,率先缴纳罚款,主动向被害人书写致歉信,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过暴力,系本案中年龄最小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 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对被害人道歉,具有悔罪表现, 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回放

2013年2月19日,海淀警方接到一女事主报案,称2月17日晚其在酒吧内与李某某等5人喝酒后,被带至湖北大厦一房间内轮奸。

8月28日和29日,海淀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某某的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庭审时,李某某坚称案发当天“喝多了,睡着了”。庭后,3名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杨某某40余万元,得到谅解。文/记者杨诗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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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欣宏] 标签:李某某 被告人供述 同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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