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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驳李某减刑:开玩笑 不是换律师就当什么都没发生

2013年11月19日 10:52
来源:凤凰网娱乐

田小穹教授

澳亚卫视11月19日报道 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审理李某某等强奸案,此案将在少年庭不公开审理。

文汇网消息,记者连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他对此案给出了自己的说法,并做出二审不会调整李某某量刑的判断。

关于媒体报道的提交新证据

据中国网11月19日报道,李家之前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新的视频证据,内容是律师按照整个事件的证人证言,将案发现场重新走了一遍,以通过自己的实践来驳斥此前认定李某某有罪的证言。

此外,李家还有一份专家意见向法院提交,并申请了此前的鉴定人出庭。对此,田小穹却认为,这段视频不能称为证据,更不是新证据。

田小穹说,这个视频只是李家聘请的律师到现场勘验并对案件情况做出的分析评论,性质属于辩护意见,不是证据。“这个可以提交,但应在法庭辩论时作为辩护意见提交,不应在庭前作为新证据提交。公诉人和其他辩护人有权拒绝质证。”

田小穹解释说:“不是说,前面的辩护人说错了,做错了,换个新律师,就当什么都没发生。”

关于二审认罪赔偿是否从轻或减轻田小穹对记者表示,“有媒体报道说可以减少两年刑期,有的说可以减少五年。我认为这是开玩笑的话。”

田小穹表示,首先,李某某并没有提出这样的上诉请求,而如果二审李家依然坚持无罪辩护,那这样判决结果只有三种可能。第一种,维持原判、这是几乎一定的可能。第二种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第三种以证据不足为由直接改判无罪。

其次,二审是纠错程序,对一审判决的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以一审存在错误为前提。一审没有对李某某做减轻处理不是认定事实错误,更不是适用法律错误而是在李某某坚持不认罪不赔偿的客观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法律行为具有时效性,同样的行为在诉讼不同阶段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李某某二审改口认罪赔偿不能改变一审做出判决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二审不会调整对李某某的量刑”,田小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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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健铭] 标签:李某某 二审 田小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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