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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是否会再犯是量刑关键 法官有10%自由裁量权

2013年11月19日 16:05
来源:凤凰网娱乐

田小穹教授接受凤凰娱乐专访

凤凰网娱乐讯 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一案二审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进行。据悉,李某于今年9月26日获刑10年,而李家始终坚持无罪辩护,并且在二审时还更换了律师,据了解,李家现任律师为张起淮,他此前曾代理过厦门的远华集团走私案,北京的某球星强奸案等多起案件。其中,北京某球星强奸案,张起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获成功。

凤凰娱乐据此采访了法学教授田小穹,他对该案件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解析回答。

凤凰娱乐:应该怎样分析判断一份判决书对某个人的量刑是不是适当呢?

田小穹教授:这个问题回答起来其实不容易。这涉及到个人对刑罚目的及刑罚根据的认识。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国内都存在分歧。不过,在我国,决定对某个被告人的刑罚的时候先要根据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在没有相关规定或相关规定比较原则的时候法官根据自己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认识做出处理。一般说来,量刑的根据是被告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个人人身危险性。所谓人身危险性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中悔改态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各被告人再犯可能性会存在一定或很大差别。这样,在犯罪事实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各被告人的量刑表现出一定差别是正常的。不能脱离各被告人再犯可能性大小上的差别比较他们之间的量刑,也不能脱离案件与案件中的具体事实和被告人情况对不同案件的量刑进行比较。决定了刑罚以后还有个刑罚执行的问题。刑罚是否执行,如何执行要考虑被告人成长生活环境。

量刑并没有绝对的精确到年月的数值上的参照标准。所谓还有两年或五年的减轻空间的说法是不科学的。事实上,按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法官还有10%的自由裁量权。按本案基准刑11年的话,百分之十就是一年一个月。即便不考虑其他理解、计算上的差异,就是这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能在不同法官给出的量刑结果之间造成一年左右的差距。这样的差距不属于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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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健铭] 标签:李某案二审 李双江 李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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