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王宝强离婚”给全民上了一堂普法课
2016年08月18日 14:51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董兴生
婚内出轨并不一定会影响离婚财产分割,但无过错方若能证明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可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此条款,如王宝强有证据证明马蓉确实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请马蓉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马蓉王宝强
泛娱乐化时代,明星人物的一举一动都会引起粉丝围观。连日来,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纠纷还在继续发酵,王宝强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有多大?他登遗失声明有什么用?王宝强借钱交的诉讼费马蓉要不要还?
在紧盯此事走向的同时,也有网友开始公布宋喆的联系方式、PS亲子鉴定书。殊不知,很多人在用一些极端手段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谴责时,却不小心触碰到了法律的边界。
“王宝强离婚”事件,在越来越多的人围观后,也慢慢掀起了一堂普法课。8月17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就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多个律师团队。
1 王宝强工作室登遗失声明有什么用?用这套证照签合同有效登报声明可防止损失扩大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游添川律师:遗失声明中提到,王宝强声称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均丢失,同时声称开户银行卡作废。
为什么王宝强要登这样的遗失声明?游添川说,如果别人手上有王宝强工作室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章、法人章之类的,就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和他人签合同,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游添川说,《合同法》中有一个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如果一方在没有公司代理权的情况下,拿着上述章和其他公司、个人签合同,合同将被视为合法有效。“王宝强刊登的遗失声明,可以否认自刊登之日起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所加盖印章的效力,防止损失扩大。”
2 网友公布宋喆联系方式、PS亲子鉴定书是否构成侵权?若手机号码是真的则侵犯了其隐私权
游添川:如果公布的手机号码是真的,网友确实侵犯了宋喆的隐私权。“至于亲子鉴定和开房视频,如果能证明是虚构的,网友则侵犯了马、宋二人的名誉权。”游添川说,至于网友公布两个孩子的照片,他认为并没有侵犯孩子的相关权益。
“毕竟王宝强带着两个孩子上过综艺节目,对于孩子的长相公众已经熟知,所以这一事件中,公布孩子的照片并没有侵犯孩子的隐私权、肖像权等相关权益。”但游添川认为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友应停止公布孩子的其他信息。
3 借钱交的诉讼费是否该王宝强一人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共同债务马蓉也要还
游添川:一般来说,普通离婚案如果不存在财产分割的话,诉讼费为50元到300元不等;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20万元以上的,则需缴纳财产总值的0.5%作为诉讼费。
“按照媒体报道,王宝强自己估计财产有一个亿,那诉讼费可能在20万元左右。”游添川说,按照规定,由于是王宝强提出的诉讼,作为原告,他要预付这部分诉讼费,等案件审结后,法院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诉讼费的负担,“离婚案的话,诉讼费一般都是双方共同承担。也就是说,最后无论谁打赢了官司,王宝强和马蓉都需要共同支付这笔费用。”
此外,游添川认为,从法律上说,王宝强借的这笔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马蓉也要偿还。除非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假如王宝强在借钱时明确和人说这是我王宝强一个人借的,和马蓉无关,那这就属于个人债务。”游律师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王宝强和马蓉在婚前或婚后有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借钱给王宝强的人也清楚这一约定,如此即可认定这是个人债务。
4 如马蓉确实出轨是否影响其财产分割?出轨不会影响财产分割但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会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应当照顾无过错方,也就是无过错方并不能因此多分财产,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上,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照顾无过错方。
因此,婚内出轨并不一定会影响离婚财产分割,但无过错方若能证明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可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媒体报道,王宝强于8月15日在法院申请立案,并诉称马蓉“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劣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此条款,如王宝强有证据证明马蓉确实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请马蓉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5 王宝强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是否占优?
婚姻中是不是过错方不会影响孩子抚养权归属
游添川: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法院在判决时需综合各方面因素。
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立了子女抚养的相关原则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为了照顾孩子年龄太小可能产生的问题而制定的规定。而如果孩子年龄在十岁以上,在判决前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王宝强的儿子出生于2010年,女儿出生于2011年,两个孩子的年龄在五六岁。“这一年龄段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是最复杂的。”游添川认为,一般法院会从是否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子女的分配,“在婚姻中是不是过错方,并不会影响到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游添川说,由于孩子一直与王宝强和马蓉共同生活,并没有哪一方占有优势。
6 王宝强的声明是否侵犯马蓉名誉权?
如果王宝强所说属实则未侵犯马蓉名誉权
游添川:从马蓉提供的法院受理通知书中可以看出,她以名誉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而起诉状也称王宝强通过微博对其“造谣诋毁”。对比法条,王宝强是否侵犯马蓉名誉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侮辱、诽谤”,也就是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所述内容是否有虚构的成分。如果王宝强能够证明其所称的“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属实,就不构成以诽谤的方式损害马蓉名誉的行为。
7 王宝强有没有侵犯马蓉的隐私权?
马蓉作为公众人物王宝强未侵犯其隐私权
游添川: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进行界定,不过一般认为他人婚外性生活属于个人隐私。但在这起事件中,马蓉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限制,王宝强的行为不算侵犯马蓉的隐私权。
以公共利益作为区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分为两种: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权。作为公众人物,其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马蓉作为知名演员王宝强的妻子,多次出席重大活动,参与节目,应当属于公众人物,其婚姻状况、出轨的个人隐私与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相冲突。”游添川认为,基于此,如果王宝强所说属实,不算侵犯马蓉的隐私权。
律师观点/
名下影业公司股权分割王宝强有可能吃亏
王宝强婚变一事演变至今,太多流言和爆料让人真假难辨,但王宝强名下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即将面临股权分割却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此前王宝强已对公司股权进行了两次变更,并成为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但律师认为,此举并不影响马蓉分割王宝强名下一半股权。
明星商人离婚不简单还要分割股权
与普通人离婚简单进行财产分割不同,对明星婚变而言,尤其是已成功转型成为商人的明星离婚,除有形的房产名车、豪宅、名牌包等财产需要分割外,更为关键的还有明星名下公司股权的分割。如今已不单是明星的王宝强,要离婚同样面临这一问题。
事情发展至今,马蓉究竟是否将王宝强的存款转移、房产变卖,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都无从考证,但王宝强名下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即将面临股权分割则是事实。
据了解,王宝强名下的宝亿嵘影业成立于2010年8月20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成立后有过多次成功的投资业务,其中,参与投资的电影《唐人街探案》,票房最终突破8亿元。除此之外,还参与投资了电影《非法操作》和《大闹天竺》。
在王宝强与马蓉的财产争夺战中,宝亿嵘影业无疑是双方争夺最重要的标的之一。据报道,王宝强在法院起诉离婚时,自称财产至少“一个亿”,而经过婚变,他是否能保住自己的上亿身家,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宝亿嵘影业最终的股权分割情况。
宝亿嵘股权分配方案宝宝可能吃亏
公开资料显示,宝亿嵘影业成立后,王宝强妻子马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出资450万元。今年2月25日和4月19日,该公司发生过两次股权变更,原本持有公司75%股份的马蓉,在变更后持股比例变为0,原本持股为0的王宝强则改持62%的股份。4月19日之后,王宝强成为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
如此看来,“傻根”并不傻,似乎早已做了充分准备。不过,两人离婚,公司股权应如何分割?8月17日下午,记者拨通王宝强代理律师张起淮的电话,张律师表示,案件本身并无新的进展,对于股权分割问题,身为代理律师他不便回应。
不过,北京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使宝亿嵘大部分股权已转移到王宝强名下,马蓉依然有权要求分割公司股权,“一般情况下是分割一半”。“因为该公司是夫妻婚后成立的,而成立公司的资金来自夫妻共同财产。”
该律师认为,至于马蓉分割股权还是股权对应的价款,要看宝亿嵘现在的合伙公司是否同意马蓉进入该公司。“如果合伙公司不同意,马蓉就可以要求分割王宝强名下股权的一半所对应的价款。”该律师强调,即使王宝强不进行股权变更,马蓉拿到判决后,依然可以到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
另一位律师也同意这一观点,“即便马蓉在宝亿嵘影业中并无持股份额,但仍有权利平分王宝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目前,公司股权尚在王宝强名下,只要双方之前未对财产进行相关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都属于共同财产,并不影响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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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争股权曾有女方因此而富
在娱乐圈,明星婚变稀松平常,但像王宝强这样,既要分割财产、又要分割股权的案例却不多见。不过,在近年来的A股市场,天价离婚层出不穷,有女方因分得股权陡然而富,也有男方因股权被分割而损失惨重。
今年1月26日,上市公司电科院控股股东胡醇因与妻子王萍离婚,将自己持有的320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王萍,按电科院当天收盘价计算,胡醇划转给前妻的股份市值约3.57亿元。受此影响,公司股价在该消息公布当天应声跌停。
类似案例还有不少。2013年10月,神州泰岳董事长王宁因离婚,将其所持有的一半股权分割至前妻安梅名下,该笔股权当时价值高达14.6亿元。2014年12月,神开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的顾正因与妻子离婚,将其持有的价值超过3亿元的神开股份分割给前妻。土豆网CEO王微在冲击上市前夕,95%的股权被前妻申请冻结,王微付出700万美元现金协议离婚,而土豆上市进程被搁置半年有余,错过上市最好时机。
更传奇的是,三一集团四大创始人之一的袁金华将其持有的三一集团8%股权中的3%转让给前妻王海燕,通过股权分割,王海燕获得市值高达24亿元股份的受让,并由此登上2012年“新财富500富人榜”,而这也是A股市场迄今最昂贵的一起离婚。
在夫妻离婚股权分割中,也有堪称典范的案例。2012年底,龙湖地产董事局主席吴亚军与丈夫蔡奎“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这场离婚未给龙湖地产造成股权纷争,对股票市场也未造成重大冲击。双方通过持有信托基金的方式,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
[责任编辑:姚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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