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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强奸案疑问解答:此案定性与被告人身份无关

2013年09月27日 07:4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淑玲

京华时报9月27日报道 昨日上午,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宣判,5人均因犯强奸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缓刑。昨日上午9时30分,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已成年的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海淀法院认为,海淀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等5人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等5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以上轮奸,故作出以上判决。

海淀法院指出,杨某某接受了魏某某兄弟及张某某3人的道歉和赔偿,并申请撤回了该案附带的民事诉讼。同时,杨某某要求对李某某、王某依法从重处罚。

昨日上午10时45分,海淀法院召开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新闻发布会,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范君,向几十名记者通报了该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指控及罪名成立、结合证据评判辩方意见以及量刑意见等情况。昨日11时30分,范君及该案审判长秦硕等在线回答公众提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对此进行了即时播报。

□案情发布

受害女确遭踢踹被强行脱光衣服

昨天,海淀法院发布了此案案情。

今年2月17日零时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在海淀区夜半酒吧饮酒,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杨某某与对方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与李某某等人先后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离开。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便要求下车,遭拒后进行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5名被告人带杨某某到达位于海淀区的湖北大厦。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入住,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其间,李某某紧抓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的动作。

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房间后,李某某等人要求其脱衣服,杨某某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

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2000元给杨某某。

7时30分许,5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月21日1时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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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欣宏] 标签:李某某 杨某某 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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