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首页 手机凤凰网 新闻客户端

凤凰卫视

专家详解未成年犯:劳动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2013年09月27日 08:08
来源:新京报

关于隐私保护

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8月29日,本案正在法院不公开审理时,署名为李某某辩护人王冉的辩护词已经在网站上曝光。当时审理还在举证质证阶段,尚未介入法庭辩论阶段。当晚19时许休庭后,王冉走出法庭后否认自己发布或授权他人发布过该辩护词。

法院回应: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被害人隐私任何人不得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后,在法庭上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告诫,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严守执业规范,注重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自觉履行不公开相关审判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发表不当不实言论,不实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海淀法院已向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进行了通报反馈,建议有关部门约谈了相关人员,之后法院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这类行为的有效规制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本案卷宗所涉内容应封存

据本案审判长秦硕介绍,所谓“犯罪记录封存”主要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一定封存措施,使其相关犯罪记录处于保密状态。因本案中有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期低于有期徒刑五年,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况,本案卷宗所涉内容作为其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需要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被害人杨某

此前,李家递交的辩护词中称杨某有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

法院回应:“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海淀法院相关负责人范君表示,女性具有平等的性权利,在其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强迫发生性关系,均属强奸行为。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陪酒”与卖淫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因此辩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经历来推定其主观心态,缺乏客观性。

追问1 若最终获刑会在哪里服刑?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位于大兴区团河地区的北京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北京市唯一一所关押改造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机关,李某某等未成年人如果最终获刑,可能会在此服刑。

此外,2013年北京成立未成年服刑人员成长指导中心,属全国首家。以帮助服刑人员纠正思想和行为偏差、重塑价值观和人生目标、规划服刑生活和刑释后的职业发展路径。

李某某等人如果在北京服刑,将会得到全国第一家未成年服刑人员成长指导中心的帮助。

追问2 未成年人服刑和成年人有何区别?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七十五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追问3 未成年犯成年后的服刑怎么安排?

根据《监狱法》第七十六条,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梦鸽“护子记”

申请公开审理

7月28日,梦鸽公开了一份即将递交法院的申请书,称“恳请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让案件所有的证据、事实和办案过程都得以透明公开,切实接受法律、公众、舆论和历史的检阅”。此后,该申请被海淀法院驳回。

法院回应:本案中除被告人李某某外,还有三名被告人未成年。另外,本案不仅只牵涉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犯罪记录保密问题,而且还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因此,并非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一个人要求公开审理,就可以不顾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违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而且不公开审理,并不代表审判程序不公开透明。

控告酒吧设局

8月6日10时50分,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控告函,称酒吧人员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8月15日,梦鸽又向市公安局提交相关程序性材料,之后她进行了信访。

法院回应:梦鸽和李家法律顾问认为酒吧介绍卖淫甚至是设局陷害没有事实依据,被害人报假案和敲诈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审判。即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审判权而没有侦查权,梦鸽主张的上述事实,没有证据指向,也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范畴。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7月22日、8月20日,海淀法院两次召开庭前会议。据到庭参加的一位律师介绍,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李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李家提出在对李某某审讯时有疲劳审讯情形。

法院回应: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同步录像证明,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至于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引述法条、讲解政策、概括陈述、澄清事实等语句,不属于逼供、诱供。

凤凰网星座微信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凤凰网娱乐微信

揭开明星的隐私往事,每天为你分享一段八卦谈资!

[责任编辑:曹梅] 标签:法院 李某某 被害人
打印转发
凤凰新闻客户端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频道推荐

实时热点

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