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案律师受处分 律协:复查终结后通报全部处分决定
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某某案涉案律师及代理人的处分决定已经做出。最终,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给予周翠丽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周翠丽曾在法庭外哭诉李某某案
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某某案涉案律师及代理人的处分决定已经做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近日在微博上贴出了律协对她的处分决定书,自爆受到公开谴责处分。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周翠丽律师的行为属于不当披露案情。但同时,周翠丽也对处分内容提出十点公开申辩,申辩题目为《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昨日上午,有记者电话联系涉案人兰和及周翠丽,但对方电话均处于无法接通状态。
周翠丽受处分
记者看到,周翠丽律师将协会4页处分决定书全部拍照挂在微博上。文件中显示,调查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过周翠丽律师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做出处分。
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应当是不得向出庭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开庭审情况,仅宣判活动公开进行。周翠丽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和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既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不当披露了案情。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周翠丽律师将案件证据公开发布,并且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价等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且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此外,周翠丽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及在庭外面对公众情绪失控等行为,完全有悖于律师的专业素养,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规定的“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处分决定书中还指出,周翠丽律师在微博发布了内容为“王某自称受刑讯逼供”的微博,并附有王某自书的所谓“会见笔录”截图,其中有王某称受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内容。
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该笔录出于案件信息内容,周翠丽本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司法机关反映,但其在不公开审理期间公开发布该笔录,对公众造成了误导。
最终,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给予周翠丽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而周翠丽则在公开申辩里提到,“我是在谣言恶语绑架审判的恶浪中站出来为被告的辩护权说话的……所谓‘受害人’用伪证欺骗公检法办案机关,误导了广大观众和听众,她是‘施害人’……我应该保护她的谎言吗?”并称“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公开发布笔录,在宣判后,我才向公众公开冤情……”
其他律师未公开处分情况
有媒体昨日报道称,北京律师协会会长张学兵19日表示,律协目前调查对象是除张某代理人赵运恒外的一审相关律师,包括法律顾问兰和在内,此外还包括王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周翠丽。张学兵表示,启动正式调查工作是在李某某案二审审理之后。
因为有一名一审律师此前一直生病(经律协确认,其确实生病),所以律协没有开听证会。张学兵表示,“我们有内部听证会,要求所有律师到场,要给予充分申辩和解释的机会。”
截至发稿,除周翠丽律师外,记者未发现其他律师公开处分情况。
追访
“全部处分决定待复查程序终结后才会通报”
昨日上午,记者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求证此事。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律协已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周翠丽等六名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如被处分律师在申请期内提出复查申请,北京市律协将在复查结束后分别向社会及行业进行通报。也就是说,全部处分决定待复查程序终结后,才会向社会或行业进行通报。受到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律师,协会可以在会刊上通报;受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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