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LOGO
关于《中国好声音》与《The Voice of …》版权之争,其实是利益背后的一场商业良性较量。
虽然近日在《中国好声音》刚刚宣布第五季(2016年)导师人选之后,唐德影视便与Talpa正式就《The Voice of …》版权签订了协议,唐德以6000万美元获得Talpa《The Voice of …》节目模式五年4季的授权,在授权时间内唐德将拥有该节目在大中华区的独家管理、许可和应用的权利,但在灿星看来,“中国好声音”作为一档成功选秀节目的“logo”仍然属于自己所有,而面临这样的高规格较量,灿星也表示保留自主研发、原创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的权利。
简单粗暴地来说明事件经过就是这样——有钱有人有市场的老王和拥有技术的小张合作,因为小张的技术好,加上老王的努力,这个合作出来的产品迅速占领了市场,钱也越挣越多,然后小张觉得当初的协议中自己分到的太少了,这个合作的产品已经显示出来拥有更大价值,所以在协议到期时,他就跟老王商量,想要一个配得上如今已经很成功的产品的价码。但老王不这么想,他大概觉得小张的技术也就那么回事,现在产品成功了就狮子大开口要这么多钱,这是瞧不起自己的工作,也是没把自己的独特努力放在眼里,所以不满意。而小张当然拥有更多的自主性,他觉得自己的技术好,跟谁合作都会成功,而这时正好有一个更加财大气粗并渴望迅速成功的小李,他找到小张说,我愿意给你一个你满意的合作价钱,你来跟我合作吧。小张自然在市场的规则下,愿意跟新人小李合作,因为不管对方的能力如何,至少自己的技术首先可以卖个大价钱。而此时已经取得前面四年成功的老王,自然也自信爆棚,他觉得即便自己现在独立干,完全撇开小张当初的那种技术,也一样能获得成功。于是,场面变成,老王放话要自己干,而小张则和小李迅速完成合作协议。
对于受众来说,未来可能的局面之一就是,看到两个类似的选秀节目,形式过程上有关系,名字也会让人有联想,比如“正宗”、“就要……”之争,广告语有协同作战和对立竞争的微妙关系,有了竞争就会更卖力,节目自然就会更精彩,对于观众来说就是坐收渔利;可能之二就是,离开了Talpa《The Voice of …》模式的《中国好声音》找不到合适的形式继续吸引观众,毕竟人家拿走了配方而你只有一个名字,还是很难让原来培养的观众心满意足。而可能之二里面,更糟糕的局面还包括,拿到了版权合作的唐德影视并没有灿星的智慧和努力,他们做了“第二版”的《中国好The Voice》并没有得到广大观众的认可——而此时,对于观众来说,这个结局再糟糕不过了,也就是因为三方的利益之争观众少了一档精彩的电视节目。
对于市场化的电视综艺节目来说,有版权之争的皆是属于那些成功的节目,如果没有收视率、广告商不垂青,自己就停播了,也等不到打官司争版权的地步。对于商家来说,牟利永远是第一位,版权方想在产品成功之后取得更大的利益,这不但没问题,还符合经济学规律;而合作的另一头制作方觉得市场已经取得,产品中的原来具体技术已变得次要,自己有能力和自信打造出一档自主知识产权的节目,这也是合情合理,毕竟被人分羹的滋味不好受,被人牵着走的滋味更不好受。
核心的争议在于“利益”。卖家觉得当初卖得太便宜了,买家觉得卖家坐地起价不合规矩,如果自己花了巨资去接着买,那就是自己亏了。即便如灿星声明所说对方“违背国际惯例、索要高达每年数亿元人民币的天价模式费”,那其实也是市场行为,如果你觉得贵,可以不买啊。商场上,你不能指望对方按照道德标准来行使。至于其他,则是对于合同的理解不同,达不成一致还可以走法律途径,跟争议无关。
实际上,“好声音之争”倒可以看成一桩好事。首先,出现争议说明这是一块香馍馍、朝阳产业,以及双方当事人干得都不赖;其次,关于版权纠纷之类的争议,某种意义上都是在扩大影响力,很少出现完全输家这样的结局,争来了,名利双收,没争来,还可以拿下一个“为国产自主知识产权而奋斗”的标签。对于灿星这样的制作公司来说,确实也到了更进一步的阶段,经过几年的捶打,相当于一个乡镇企通过“代加工”渐渐有了自己的生产力以及创新能力,摆脱了原来的合作方或者雇佣方,自己重新创立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也完全合乎情理。
(文/朱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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