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反咬琼瑶:《梅花烙》剧本抄《宫锁连城》
2014年12月05日 10:30
来源:凤凰网娱乐
今日上午,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余征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表示:“琼瑶所指控侵权的‘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
琼瑶诉于正侵权
今日上午,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余征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表示:“琼瑶所指控侵权的‘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于正的作品是独立创作。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于正方还表示:“佩服琼瑶老师的记忆力。”
现场,于正本人未出席庭审,由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该答辩意见中指出,琼瑶的《梅花烙》剧本没有发表,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和于正有过接触,原告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琼瑶的剧本是在本案起诉后才认证提交的,于正方面有理由认为是琼瑶在《宫锁连城》播出后按照电视剧整理出来的剧本。
被告余征的答辩意见原文
对于刚刚原告代理人宣读的原告的书面陈述,我方表示第一我们很尊敬琼瑶老师,第二我们佩服琼瑶老师的记忆力。下面发表我方答辩意见:第一,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没有发表的话被告如何接触到。第二,原告所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混乱,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被告曾有过接触,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电视剧的内容似乎非常一致,但是原告剧本是在本案起诉后才经过认证提交的。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是在被告电视剧播放后按照电视剧整理出来的剧本,不能作为本案侵权指控的证据。第三,原告对被告的侵权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作品是独立创作。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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