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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默判决摘要:自首从轻处罚 考量他曾被行拘


来源:凤凰网娱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默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的居所内2次容留吴某某、周某、许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张默在北京市海淀

张默判决摘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默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的居所内2次容留吴某某、周某、许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张默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某房间内因吸食毒品大麻被民警查获。现场询问被告人张默供认了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默在其居住地容留3人吸食毒品大麻2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是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默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在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默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力月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责任编辑:刘晴]

标签:张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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