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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春“被死亡”案开庭 被告方:她告错人

2013年04月17日 09:32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王彬

时常有名人被传出死亡的假消息,李宇春去年也“被死亡”了一回,她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起诉的贵州学生邹某的代理人当庭表示,李宇春告错人了。

去年3月18日,百度贴吧上一条“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在网络上流传。后经证实,所谓的李宇春死亡消息,其实是造谣者将2011年的《王贝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消息,用PS软件合成的,为虚假信息。

昨天上午,经过半年多的查找,李宇春委托律师状告造谣者邹某,邹某是2011年9月就读于某医学院的大学生。昨天上午,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到庭,均由委托代理人出庭。李宇春要求邹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在全国性平面媒体上刊登启事,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公证费用。在庭上,李宇春代理人出示了侵权帖子截图、微博转发网页、发帖人在百度贴吧的头像、ID信息和汇总的人肉追踪信息,证明侵权人即为邹某。还出示了公证书,证明邹某对李宇春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虚假消息的传播转发情况。

“我们对李宇春受到的影响表示同情,但不是我的代理人发的,何来侵权?”邹某的代理人认可李宇春遭受的侵权行为和社会影响,但是否认李宇春状告的百度贴吧发帖人是被告邹某,拒绝支付任何损失费用。

邹某的代理人认为李宇春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邹某本人所用的计算机终端与本案中ID发帖时的终端一致,仅提出邹某本人与发帖人头像照片一致的证据无法说明邹某就是发帖人。另外,发帖的贴吧并不是邹某的毕业院校,也不能证明邹某就是发帖人。

邹某的代理人也提交证据,证明邹某只是转发了为原告李宇春辟谣“被死亡”的信息,本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对于原告李宇春受到社会影响的程度与本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没有直接关联。“原告起诉的事实依据不清楚,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予以驳回。”邹某的代理人对于李宇春一方确定发帖人的技术方法存在质疑,称无法确认邹某就是发帖人。

李宇春的代理人同意调解,但邹某的代理人予以拒绝,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曹梅] 标签:李宇春 被告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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