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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李某某新律师声明:勿扯酒吧 李某某监护人责任更大

2013年07月11日 15:46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苏文洋

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轮奸案已由海淀法院受理。昨天凌晨,李某某新律师陈枢、王冉通过新浪博客发表声明,有选择地透露部分案情,并指斥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很多中央主流媒体、个别媒体或社会人员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案,对该未成年嫌疑人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严重损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誉。

两位新律师的声明开篇即是“受李某某监护人的委托”,显然,此时此刻发表此声明也是经过精心选择的。

声明第一段称:“本所谓强奸案从今年二月下旬到现在,已经历时四个多月了,其间经历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补充侦查,虽然即使此案成立的话,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但是由于一方面案情涉及隐私,另一方面又涉及名人子女,所以很多媒体一直在进行追踪报道。”

涉嫌强奸、轮奸案在两位新律师及其李某某监护人眼中,“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但在大多数国人看来,此案如果成立,则是一起十分严重的刑事案件,而在20多岁的受害人杨女士和辩护律师看来,更是遭遇不幸,“此事对其造成严重伤害,陷入抑郁和恐惧之中,平日经常做噩梦”(杨女士的律师语)。究竟是“普通”还是“严重”,在法庭审理和量刑中,当然是法官裁决。作为人民喉舌的媒体,只能站在受害人一边,很难站在涉嫌强奸、轮奸的李某某及其辩护律师一边。李某某的新律师“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可以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甚至可以无视本案真正的受害人而把李某某说成“受害人”,那是他们的职责和权利,与良心和社会道德无关。但是,大多数媒体没有受李某某及其监护人之托,更无金钱交易,只能从良心和社会道德、法律上选择报道立场。

也确有个别官方媒体,不知出于何种动机,在6月27日发表的新闻报道中,将本案报道为:“今年2月17日晚,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某与另外4个男孩儿一起,在北京五道口一家酒吧内,将一名喝醉酒的女孩儿带到湖北大厦一间房,轮流与该女孩儿发生性关系。”根据受害人杨女士的律师6月28日公开披露,网上曾出现谣言,称经李某某及其他4名嫌疑人家长的奔走,联系上女方并进行了长谈,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受害人最终得到北京户口、工作及房产等极大的物质补偿,甚至撤销控诉。北京警方当即对“轮流发生性关系”一说公开回应,表示从未说过。这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报道和谣言,究竟是自发的,还是受什么人之托,天晓得!我们都知道,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两位新律师声明还说,“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并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有关“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法条,教导媒体“更绝不能放弃对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的监督、披露和鞭挞之责”。

我相信两位新律师先生应该通篇读过《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的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李某某的监护人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酗酒上,其责任大概并不比酒吧人员更少吧?

两位新律师声明最后说:“只有媒体等客观公正地报道此案,才能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益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并裁决此案。”我为二位补充一点:保护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保护受害的女青年应当起码同等重要,两位新律师可以根本不关照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媒体报道如果也不关照,那才是不够客观公正。本案的所有媒体报道,迄今为止,恰恰在保护女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有所欠缺,应当加以改进。

[责任编辑:张宝钰] 标签:李某某 受害人 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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