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驳清华教授“强奸陪酒女危害小”:挑战社会底线
昨天,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副教授,在其微博谈到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强奸时表示: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又强调: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受害人杨女士的律师发布声明称,“陪酒女”不是李某某等强奸无罪的挡箭牌。(据《南方都市报》)
易延友副教授的微博,谈了几个观点,包括律师可以为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未成年人应受保护等等。前面的话没毛病,最后一句“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引起了轩然大波。联想到涉嫌强奸的李某某的律师突然强调受害人身份是“陪酒女”,公众自然会认为,这是对李某某的一种开脱。当然,网友的激烈批评也让易副教授受伤,他随后表示“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
让别人理性,自己首先就该理性。作为法学的行家,得出结论,特别是公众难以理解的结论,就要讲清楚过程,自己的观点来自哪些理论、哪些法条,用的什么逻辑。说清楚了,交给大家争论,才有理性的前提。这样简单地将观点一摆,然后表示观点不同的是“无知大众”,显然有点学术霸权的意味。确实,大众都不是内行,都等着您这样的专家给普法呢。
易副教授的观点为什么会引起人们的激烈反对?因为经过长期的法律熏陶之后,人们已经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这也是一个公民社会最为基本的常识,是构建依法治国制度的基础。在这起强奸案中,不管受害者是什么身份,都不会让犯罪事实出现差异,也不应该对量刑产生影响。按照通常的理解,易副教授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是在挑战常识和底线。
在国外,对此问题,其实早有专门的条文约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就有条文:被害人性生活史、名声(如放荡、妓女、陪酒陪舞女等),在强奸案件中不可采为证据。这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对犯罪的审理变成对被害妇女贞操的审理,避免妇女怕法庭上的难堪而不报案。这件事情,法学副教授不应该不知道吧?
易副教授最好还是先平复下心情,讲讲自己所说的“危害性”是什么,是针对社会的危害性,还是针对受害人的危害性。当然,也应该认识到,就像李某某的律师有权做无罪辩护一样,公众也有权合法地批评和宣泄,“陪酒女”的权益并不比任何人少,批评者的权利也不比专家、律师少。在这事上,谁都别觉得唯有自己才真理在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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