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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许兰亭解析李某案:调查“案中案” 影响有多大

2013年07月23日 15:1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林靖

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昨天举行庭前会议后,梦鸽一言不发快速离开法院。傍晚,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发微博称:“[案中案]: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随后晚间,兰和又发微博,称“通过求证,庭前会议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此前,我一再强调要将此问题在法庭上明确且强烈提出,并一字不差清楚地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本人非常欣慰。如果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

此微博发出后,立刻引起关注。李某辩护人申请调查“案中案”,对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的审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

专家解案 法官决定是否如期开庭

记者:在庭前会议上辩方提请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包括对被害人身份、“勒索50万元电话和短信”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等,会不会影响开庭?

许兰亭:辩方提出调查申请,法官会考虑是否影响开庭,如果认为影响开庭,可征求控方意见,是否暂时先不要开庭。从检察官角度来说,要考虑这些是否影响指控。比如,对于被害人的身份等问题,控方应该有数。如果一方有争议,法官和控方都认为有必要查清,那么将由控方来负责举证,在开庭前会进一步调查,而开庭后也可以继续补充证据。如果控方认为不影响指控,则可以继续开庭。是否继续开庭,将由法官来作决定。如果觉得可以继续开庭,将在庭前会议后安排开庭时间。

补充证据也不能超审限

记者:开庭后申请调查,需要补充证据,庭审将因此延期吗?

许兰亭:根据规定,辩方收到起诉书后10日后就可以开庭,最晚也要在审限内开庭。审限是从法院立案开始计算。

如果开庭后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或者要调取新的物证等,检察官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会提出继续补充证据、延期审理的要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延期审理的期限是一个月,除了精神病鉴定是不计入审限的。虽然继续补充证据、延期审理在时间上没有特别要求,但是肯定不能超过审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该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也就是说最晚6个月内宣判。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最长可以6个月的“特殊情况”,是指该法第202条规定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第156条规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李某案最多涉及后一项。

兰和辟谣 梦鸽致法院公开信是假的

昨天,网上曝出一封“梦鸽致法院的公开信”,今天上午本报记者向兰和求证。兰和称:“没有公开信!你是第一个问的,我刚发现。这是假的,是讹传,梦鸽从未向社会写过、发表过任何公开信。所有公开信都是统一从我这里发出去的,没有第二人。”

这封公开信中称:“那(哪)怕是倾家荡产,也一定要把他救出来……如果酒吧不接待我未成年的儿子,有后来的一切?……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我的儿子被酒吧害了,被酒吧女害了……凭什么要我们去看望那个‘始作俑者’?……我儿子是无罪的!律师应该为他做无罪辩护!法院应该予以无罪释放!……”

最后,兰和表示将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梦鸽工作被叫停也是假的

兰和还表示,“网上关于受李某案的影响,梦鸽女士工作暂时被叫停,缺席相关演出,以及李双江先生工作变动等消息,均属空穴来风、子虚乌有。”

田参军称 对方证据没什么“猛料”

昨天,受害人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走出法庭时说,他并未看到对方证据中有什么“猛料”。田参军表示,庭前会议还没有谈到民事和解这一块,目前,也没有谈及李某家人接到50万元的勒索电话和短信,敲诈短信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现。

法院声明 同案犯侧脸照片失实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李某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侧脸照片曝光”,昨天下午,海淀法院通过官网发布声明:“经核实,相关报道所附照片与该案无关,内容严重失实。”

[责任编辑:邹欣宏] 标签:案中案 李某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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