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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舆论审判”惹议:保护未成年还是遏制特权

2013年03月19日 17:30
来源:凤凰网娱乐 作者:kk

凤凰网娱乐讯 3月19日,李天一的律师薛振源发出声明希望媒体和网民能尊重李某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对李某进行舆论审判。此声明一出就引来巨大争议。舆论审判该不该有?媒体、网友关注是否太过?

李天一律师声明掀争议

3月19日,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梦鸽的委托,指派该律师所薛律师担任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并发出律师声明。在律师声明中写到:“李某已被证实为未成年人,并在侦查过程中获得了相应的司法保护,希望相关媒体和网民能尊重他的合法权益。”此外,薛律师表示应该对李天一进行舆论审判,称“李天一76人律师团”、“李天一案女主角撤销控诉,受害人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等都是不实的报道和传播、“以讹传讹、人云亦云”的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此声明一出就引来巨大争议。凤凰娱乐记者连线薛律师的秘书,该秘书表示案件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不接受任何采访,也不会做任何回应。但是就薛律师声明中所提到的,网友应不应该对李某舆论审判?作为未成年人的李某,媒体在报道时能否披露他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其他成长资料信息?值得一提的是,该声明前面提到“李某”,后面直接引用出现了“李天一”,这还真应了《南方周末》此前提到的:“少年L、L某、L姓男子,现在不管怎么叫,全国人民都知道你说的是谁。”

舆论审判该不该有? 两种观点激烈交锋

正方:狂欢式舆论不该有 别不把“未成年人法”不当法律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早在李某案件曝光之初,《南方都市报》、《民主与法制》等媒体就发表过关于未成年人案件报道的探讨,认为这种狂欢式舆论、媒体炒作太过,本案当事人的名讳不宜公布。

许多律师、法学学者通过微博呼吁媒体和网友尊重法律、理智对待该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几日前就微博发言“反思李某轮奸案”:“全国媒体对此案几乎集体沦陷,一方面正义凌然的声讨、反思,另一方面又公然践踏《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身份信息的规定,亦弃新闻职业伦理于不顾。此案是社会情绪宣泄的极佳出口,固然有新闻效应,但李某首先是“未成年人”,别不把“未成年人法”不当法律!!”

网友“卡扎菲在发呆”说,“【个论】李天一律师的声明再次验证了中国刑事律师所面对的尴尬局面,龚刚模案的李庄(后该案被证为冤案,李庄出狱)案,及此后全国律师联合挺李将刑辩推入高潮,用律师的话说,“明知有罪,还要证明罪犯的清白”,纵然,罪犯享有辩护的权力,但群众的怒火由然转向这些刑辩的律师们。中国刑辩任重道远。”

反方:特殊国情特殊对待 舆论才是遏制特权的利器

纽约时报中文网此前发表一篇魏武挥所写的文章,文中指出特殊国情应该特殊对待,“李某所涉嫌之罪,是极其严重的刑事指控,如果一旦受到干扰而无法得到公正判决,公众利益受损更大。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前提下,写一笔“李双江之子”,在我看来,是没什么大不了的。《民主与法制》记者李蒙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和第275条规定,认为今天媒体炒作太过。但274条是说应不公开审理,和媒体没什么关系。275条则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但有个前提:五年以下。第275条恰恰说明了:当一个未成年人犯案比较轻的时候,应在未来不再提起ta年幼无知时的荒唐事。但如果犯案很重,那就对不起了,这个污点将跟随你一生”。

影评人谭飞发微博表示:“本来以为李天一不可理喻,现在才发现忙于谴责不实报道,根本不愿道歉的李天一妈妈才最不可理喻。是非观如此模糊,难怪频频出事。”

网友“小康碎语”:【李天一案】一个较大的舆情,既无当事人父母出面道歉,也不见有关部门发布必要通告。舆论场中充斥着私了流言和特权愤怒,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就是要从标志性事件做起,抓铁有痕,法律不能成为摆设。模糊信息空间越大,猜忌观望之情越重,舆论自在人心,直面问题,就事论事,对受害人和公众有交待是关键。

网友“星增良专门毁三观”:第一、别用“尊重和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对公众的追责,公众不满的是李双江的家庭教育和相关官员之前对违法缺德的纵容;第二、舆论审判乃是媒体的基本责任和社会的基本权利,美国辛普森早就被舆论审判可以为例;最后、要是追责先从我开始吧!

相关法律条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刑事诉讼法275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血药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责任编辑:钟宇飞] 标签:李天 舆论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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