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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被提公诉 律师:尚未告知受害人

2013年07月09日 01:22
来源:华商报

昨日,关于李双江之子等人涉嫌强奸案已被提起公诉,涉嫌构成强奸罪,并系轮奸,受害人律师田参军对此事已经表示确定。

之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双江之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其间,为完善证据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查明李双江之子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双江之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受害人律师田参军说:“也是下午才接到通知,目前还没告知受害人。”随后,在被问及审查起诉阶段需要的时间时,他说:“这次审查起诉基本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差不多。”当记者追问,案件会不会再次出现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田参军以信号不好为由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就该问题采访了西安律师马骏,他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机会一般只有两次,而在该案件当中已经出现过一次补充侦查,所以说,仍存在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可能。”

法律链接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任编辑:张宝钰] 标签:李双江之子 强奸 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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