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受害人:对方无罪辩护是对我的第二次伤害
杨女士律师声明(有删减)
看到李某某的新聘律师发的声明,及其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表态,被害人杨女士感到极其悲愤、痛不欲生,特委托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田参军律师发表如下声明:
一、尽管经田参军律师解释,被害人杨女士认识到辩护人有权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得知李某某的新聘律师欲为其做无罪辩护,她仍然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
首先,本案经过公安机关的反复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李某某的新聘律师欲对其做无罪辩护,实在令人极其震惊!
其次,被害人杨女士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
案发后,被害人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的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被害人将此事张扬出去。被害人在惶恐和无助中经历了两天两夜,不敢向任何人倾诉,既害怕家里人知道后受不了这个打击,也害怕对方进行打击报复,但被害人最终还是选择了报案。
案发至今,被害人没有收到李某某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最起码的人道慰问与歉意,只能躲在不为人知的角落里独自伤心和悲痛。
正值一个外地弱女子落难和无助之时,却惊闻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发出欲对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豪言,被害人杨女士本很脆弱的神经和受伤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击,这无异于伤口撒盐、雪上加霜。
再次,被害人杨女士听说,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新聘律师,比较擅长刑事辩护,有较好的行业声誉。
但不知为何,此次其竟然不顾自身的形象和声誉,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执意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被害人杨女士为其深感悲哀。希望该律师能换位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害人是他的女性家人,他还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吗?
二、李某某的两位新聘律师所发的律师声明,片面陈述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
对方声明说“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是片面的。
首先,并无证据证明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率先向全社会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
相反,该分局已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因为,直到今天,该分局顶住巨大舆论压力,始终没有披露同案其他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不仅如此,甚至就连已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也没有披露。
其次,该案情被披露后,媒体为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有义务对该案进行报道,以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或许,期间有的媒体报道的尺度较大,对李某某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但并不宜据此认为是对他们的故意侵权。
三、对方声明还说,“本案是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强奸她人的诱因,酒是本起强奸案的罪魁祸首。
按照其逻辑,似乎所有卖酒的商场、饭店、酒吧等等,都应该关门。否则,一旦有人酒后强奸他人妻女,那么卖酒的人就会获罪,而实施强奸行为的人反而无罪。此观点何其荒谬!难道酒后强奸就不是强奸吗?
……
受害人:杨某某
2013年7月10日
新闻追访
李某某新律师 代理身份没问题
昨天,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发表微博,对李某某的新聘律师王冉的身份提出质疑。
微博称,李某某新聘律师王冉的主要工作经历: 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工作;2011年7月至今,创办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兼任数家公司法律顾问、首席律师。李某某一案正好是海淀检察院公诉的,巧了!
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解读称,如果他只是从事行政工作的一般干警,不具备检察官身份,将不受此约束。
随后,记者通过相关渠道,对王冉在海淀检察院的身份进行核实。记者最终确认,以王冉当初的工作经历而论,其作为律师代理海淀区的案件,没有身份上的问题。
案件背景
2月19日,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案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2月20日,李某某等5人被警方全部抓获。
3月7日,李某某等人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月27日,李某某一案海淀警方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7月8日,海淀检察院以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相关链接
李某某辩护律师声明(有删减)
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
对李某某及其家人名誉和人格的诋毁和侮辱,以及对他们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是违法的,也不仅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本案是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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