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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强奸案受害者律师:不排除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2013年07月16日 14:30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晓飞

针对李某某家人怀疑受害方杨女士是酒吧陪酒员的说法,今天上午,杨女士代理律师称不排除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听到此言论,杨女士委托我作出回应。她曾考虑过要对侵犯名誉权的人追究责任。”上午,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中的受害人律师田参军称。

代理律师田参军称,委托人杨女士曾考虑要在李某某案附带民事诉讼中,增加一条名誉侵权。同时,增加名誉侵权诉讼,可能要涉及到多名被告人,并且要另案进行诉讼,因此杨女士决定以后再说。

“名誉侵权和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有所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中,我们是起诉对方对杨女士人身伤害进行赔偿,而名誉权纠纷还要再另行起诉。”田参军说。

据了解,目前双方律师都办理了阅卷手续。

田参军认为,此案本该远离舆论的漩涡,回归正常的司法渠道。李某某家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完全是家事,但张扬到媒体上,影响到了杨女士的个人形象和社会声誉,杨女士“被迫出面”。

本报此前的报道中提到,李家人怀疑杨女士是酒吧的陪酒员,因此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

据知情人透露,李家人从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案发当晚在酒吧喝酒时,李某某身边并非只有涉案的5人,另外还有李某某的其他朋友在场。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扬镳。在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

声明内容

“陪酒女”也享有人格尊严

据今日凌晨田参军受杨女士委托发布的声明中称,纵然社会中存在所谓“陪酒女”,她依然享有别的女人所共有的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基本人权。

声明中称:我们不能因为有的女孩子陪别人喝过一次酒,就用有色眼镜看她们,甚至是给她们贴上标签,打入另册。

名人之子也不能强行发生关系

声明中进一步称,任何人,无论他多么高贵,多么富裕,是多么出名的名人之子,都不能在她们不同意、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

否则,那就是强奸,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承受牢狱之苦。

文/记者 王晓飞

[责任编辑:曹梅] 标签:李某某 陪酒女 杨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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