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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案将做无罪辩护 律师:刻意迎合当事人意愿不可取

2013年07月18日 00:07
来源:华商报

任易延友,针对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发表微博,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引发网友批判。17日下午,易延友在微博发表致歉声明。

16日13:00,微博实名认证为“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发表微博,全文为:“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16日14:09,易延友又发微博改口称:“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易延友的上述言论,迅速引发网友热议。截至17日14时,其微博共有82450次转发,94867次评论。各网友及知名人士纷纷对此话表示不满。受害人律师田参军在微博中分三点驳斥清华教授的言论。首先,他认为“强奸陪酒女危害小”这种论调是“希特勒的余孽,法西斯的谬论”,称如果这种论调成立,“强奸女犯人岂不是重大立功?”继而,田参军律师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人的时候,就不宜以人的名望、财富、职务,尤其是职业来判断社会危性的大小。”最后,田参军律师强调,目前还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为陪酒女。清华教授发表毫无根据的言论就更站不住脚。

易延友昨日18:43在微博发表致歉声明:“本人昨日微博言论确实欠妥,对由此引起的消极影响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同时他删除了之前发表的相关微博。

一起强奸案引发的法理辩论

辩论话题一:强奸“陪酒女”危害性小吗?

近日,在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件中,其两任律师先后辞掉委托,新的代理律师声称因李家人对此案产生疑问,涉案女子是否属于酒吧的“陪酒女”?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在自己微博中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引起微博大讨论。此观点一出,引发网络上各方人士对被害人身份会否影响定罪量刑的讨论。

■支持方: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陕西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房立刚律师说:“从法理探讨上来说,我还是要挺一下易延友教授的,他所说的‘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的危害性要大’绝对不是为了权贵而刻意去开脱。我理解他的本意,两种犯罪情节,一种是大街上拦路强奸良家妇女,另一个是带到宾馆里强奸陪酒女,显然,前一种的犯罪人社会危害性要大。而易延友没有用老百姓听得懂的通俗语言讲出这个法理,比如,把‘社会危害性’简化成‘危害性’。这样的话,老百姓怎能理解你的法理?”

■反对方:受害人的身份不会影响定罪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说:“假如从‘陪酒女’身份来说,在定罪上是不会有任何的影响,要是量刑的话就不好说了,因为量刑一般是法官根据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情节来确定,这中间的量刑幅度很大。从常理上说,受害人的身份不会影响量刑的幅度。假如一个妓女,在她工作的场所被强奸和一个妓女在光天化日被强奸,这个对社会的影响,法官会考虑的。话说回来,目前应该重点关注的是定罪。清华大学易延友副教授这种说法我是不赞成的。”

陕西浩民律师事务所董浩中律师:“综合考虑,如果说是已经定性为强奸罪,那清华大学的易延友教授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每个妇女都享有平等的人权,他的这种说法很不应该。”

辩论话题二:强奸案被告人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此前,李某某的新任辩护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将为被告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一时间,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无罪辩护还是减轻刑罚的辩护引起大讨论。

■支持方:减罪或者无罪辩护都是律师个人选择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表示无罪辩护只属于律师个人愿望,“一般被人聘请律师为其争取权益,作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肯定会为被告人着想,也自然会考虑减罪或者无罪辩护。当然,这些都属于个人愿望。”

■反对方:没有阅览卷宗前不能一味迎合当事人意愿

房立刚律师说:“我认为被告人律师根本没有阅览卷宗就提出做无罪辩护,如果是刻意地迎合当事人的意愿,这样的律师不是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

辩论话题三:媒体有义务保护老艺术家隐私吗?

李双江之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两位新律师陈枢、王冉通过博客发表声明,认为媒体“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这再度引发人们对名人隐私权权限的讨论。

■支持方:定罪前,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应进行保护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告诉记者:“我认为有义务对所有的嫌疑人都能在法院定罪之前保护其个人信息。这不是指李某某这个案件来说的,对所有的未成年或者成年人的案件,希望媒体能从一开始报道之前就应该保护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的信息。”

■反对方:法律上没有限制媒体披露名人案件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赵江则表示:“李某某案件其实就是一个很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因为李双江属于名人这一特殊群体,所以说,案件到今天这个现状完全不是针对李某某,而是针对名人李双江,关于媒体对名人案件有多大的披露权限,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有义务爱护和保护老艺术家的说法更是法律上没有的。”

房立刚律师说:“有义务爱护和保护老艺人的说法,我只能说这是一种不明智不专业的说法,对本身要从事的辩护工作有害而无利。目前,案件不存在对老艺人隐私的泄露,因为之前就已经有大量的关于李某某的信息出现,已经没有秘密还保护什么秘密?” 本报记者田佼平

[责任编辑:曹梅] 标签:证据法 清华大学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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