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50万”影响判案吗? 律师:恐难影响案件定性
昨天晚上,某网站刊登出一条消息,声称在受害人报案前,李某家长被受害人敲诈50万元。今天上午,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该消息是李家提供的,但表示该短信内容应该不会空穴来风。而受害方的代理人田参军律师则声称,随着案件审理,谣言将不攻自破,以后不排除追究所谓“知情人”的名誉侵权责任。
李某一方
“知情人”把双方关系引向卖淫嫖娼
根据昨晚网媒刊登出的消息,李某于昨日在海淀法院被提审,李某家长作为监护人现身法院。据知情人士透露,李某曾表示,受害人杨某曾表露身份为陪酒女。李某问其为什么干这行,杨某则表示“弟弟有病,父母身体不好,这个来钱快”。杨某还透露自己是大学生。知情人士表示李某向其透露他们在发生关系时并未争吵,也未动过手,没有强加的意愿。结束之后,李某和同案另一被告一共给了杨某2000元。为此李某否认轮奸,称二者是卖淫嫖娼关系。
李某还称,事发后对方通过电话和短信索要50万。而该门户展示出据称来自李某家长的手机短信截图,从该短信可以看出,有人向李某家长索要赔偿。
法律顾问表示
消息并非李家披露
记者与李家的法律顾问兰和取得联系。针对李某于昨天被提审一事,兰和表示他并没有去。当记者问他:“李某是否被提到法院,其监护人也去了法院?并向法院说明了一些情况?”兰和律师表示:“有些事实性的问题,法院可能会调查一下。按正常情况,法院会提审一次,核实一些细节和证据材料。但是,李某是否于昨天被提审,我并未核实。”
兰和昨天上午刚声明“作为李某家人的法律顾问,经授权,关于李某案的所有消息,均由本律师统一发布”,媒体就曝出李家透露被索要50万元一事,这让兰和律师很诧异。他表示:“我也是比较诧异的。因为我接受委托,所有的对外信息都从我这里出,我这边也没说,怎么会出现这个呢?”他表示将与李家作沟通,再核实一下。
今天上午,兰和律师表示已作沟通,提审的消息和“勒索50万”均不是李家对外披露的。
兰和称短信有截图
非空穴来风
记者看到,被披露出的这条短信显示:“请问你是否李双江本人,关于你孩子李某为首的轮奸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严重也很恶劣!我们本着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最后跟你联系一次,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都不希望事态发展过大而不受控制!是否低调处理,看你最后态度!希望大家都良心未泯。并能够理智冷静处理!”该条短信显示来电为北京号码“+86152010……”,接收时间是“2月19日11:02”。据称该条短信是酒吧工作人员所发。
兰和表示不知道是谁提供的该条短信,但他认为:“对50万的描述是一个颠覆性的信息。有短信的截图为证,不会是空穴来风。但是,在所有事实没有经过法庭的庭审、质证、辩论、调查前,我不能作什么结论。”
受害人一方
律师否认见过这条短信
今天上午,记者与受害方的代理人田参军律师取得联系。据田参军律师介绍,他此前在阅卷以及与被害人探讨案情时,从来没有见过该短信。至于据称是酒吧人员的手机号与李某父亲联系,他也会再跟酒吧老板核实。
“我必须指出的是,此案不但是涉及未成年人,因为其强奸案的性质,更涉及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相关案卷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等内容都是保密的。对外透露案件具体细节就是泄露国家秘密。”田参军律师表示,他不会因为对方故意对外透露一些案件情况,就相应的透露一些消息。
被“抹黑”不排除名誉侵权诉讼
“从所谓知情人说受害人是陪酒女,再到现在的卖淫嫖娼说,这是精心策划的一步一步抹黑受害人的计划。”田参军律师表示,受害方是公司白领,不管李家对外如何抹黑,对案件定性都没有丝毫影响。随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谣言会不攻自破,民众会作出理性判断。
据田参军律师介绍,事发后受害人杨某痛不欲生,目前杨某已经就本案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索赔,但具体数额还不便透露。此外,考虑到杨某的情绪,她很有可能无法在庭审中露面,所有一切都将交给律师打理。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不断有媒体以所谓“知情人”作为消息来源,说李家认为被害人是陪酒女,说李某认为双方是卖淫嫖娼关系。但是,李家却不断否认是其提供的相关消息。那么,这些抹黑受害人的所谓“知情人”,到底是何方神圣呢?田参军律师称,被害人不排除对侵犯其名誉的人员提起诉讼,并要求媒体说明消息来源。
法律分析
“敲诈”短信恐难影响案件定性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昔龙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常有强奸案的被害人在事后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犯罪嫌疑人一方给予巨额赔偿,但该行为本身并不会影响强奸罪的定性。
结合到本案,即使被害人事后以走法律程序与向媒体公开为要挟,向李某的家属索要50万元,但刑事案件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法律程序也会依法推进,并不是被害人一方可“撤诉”的,事后要钱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强奸罪的定性。判断是否强奸,要结合相关案卷证据,看事发当时,是否真正违背了被害人的性意志。“按照目前各方曝出的信息来看,李某认为其是嫖娼,那么此案的争议点将在于是嫖娼还是强奸。如果是嫖娼,双方在事前有无关于嫖资、嫖宿地点的商议?被害人是否事前收取嫖资或约定事后给付嫖资?不能简单、机械地将事后索要50万元认定为嫖娼关系。”许昔龙律师表示,这种商议,必须双方自愿,无任何违背受害人意志的行为。
对于此案受害人杨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许昔龙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我国法律并不支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此前,较为轰动的山木培训总裁宋山木强奸案中,法院仅判决宋山木赔偿受害人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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