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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李某案舆情:刑案开庭前应履行保密义务

2013年07月26日 08:17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张媛)昨日,针对有媒体曝出李某轮奸案同案律师李在珂“对外公布两个重要细节”一事,李某家庭法律顾问向新京报发来三点声明:此案中关于李家的信息只有一个发布渠道;李在珂不可能会见到李某,其公布的信息真实性存疑;法院未做司法判定,是否存在打人事实有疑问。

同案律师称李某承认打人不为性侵

据了解,早在刚案发时,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就发布公告,称确实依法受理了李某一案几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工作,但不接受外界采访。

直到本周一海淀法院就此案召开庭前会议时,该所主任李在珂等仍不愿就此案深谈。不过就在昨日中午,一家网络媒体爆料称李在珂律师首次对外公布了此案件两个重要细节:一是视频证据显示醉酒受害人被酒吧经理搀扶进涉案人员车辆,且酒吧经理和5名嫌疑人均对此无异议。此前,5人与酒吧经理“谈好了出台价格”。二是在“轮流发生性行为”过程中,确实存在殴打被害者杨女士的行为。李某等人供述,打人不是为了性侵,而是因“交易过程中受害人惹怒了李某等人”。

昨晚,正在美国的李在珂,对该消息是否为他所发未作正面回应。李在珂对新京报记者称,李某供述中确实承认打人,“但他压根不是为了强奸”。

李家法律顾问称其不负责任

对此,昨晚李家的家庭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向新京报发来三点声明,称“首先,作为李家法律顾问,此案有关李家的信息只有一个发布渠道。第二,李在珂作为同案犯的代理律师,不可能会见到李某,他公布的所谓案件详细信息真实性存疑。最后,所谓李某在酒店打人的情节,目前法院并没有做出司法判定,是否存在打人事实尚存疑问,在这种情况下,李在珂擅自发布所谓细节,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酒吧否认存在介绍卖淫等服务

此前,事发酒吧负责人接受本报采访时称,该酒吧绝无介绍卖淫等服务,受害人杨女士只是酒吧的客人,跟酒吧无工作关系,这一点警方已做过调查,至于酒吧的监控录像也早已被警方调取。

昨晚,受害人的律师田参军未接听记者电话,其23日在发给新京报记者的短信中表示:“因某种不便言说的原因”,不再接受采访。

据了解,目前,李某等5人涉轮奸案的开庭时间还未确定。

■ 专家分析

刑案开庭前相关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

李某等人涉轮奸一案,庭审时间还未确定,涉案各方律师频频曝出各种消息,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认为,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系基本原则,《刑诉法》尤其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相关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该履行保密义务,法律作出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推定法官能公正审判,所有的证据材料都交由合议庭评定。

程雷指出,通过舆论造势想要干扰审判,或者通过民意来绑架司法,之所以在实践中能屡屡发挥作用,其实也是法治文明不充分的表现,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明晰媒体与法律的关系。这其中各国根据国情有不同规定,比如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尊崇公正审判优于言论自由,因此在案件审理期间英国法官可据情况发出封口令,要求各方均不能评述以保证案件公正审理。

[责任编辑:曹梅] 标签:舆情 新京 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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