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者:李某案律师庭外言论缺“红线约束”
在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发展过程中,双方律师“爆料”频频。律师庭外言论的红线在哪里?学者指出,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缺乏自我约束,有些律师似乎对利用媒体影响司法乐此不疲。
日前,“公众事件中律师定位与形象传播”研讨会在人民大学召开。李某某案中律师的言论,成为诸多学者与律师讨论的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主任许身健教授认为,律师的角色有三个,即当事人的代理人、法庭的一员以及对社会正义负有特殊职责的公民。由于律师行为涉及到人民的健康、经济福祉等,因此,律师职业和社会公共服务密切联系。
许身健教授表示,对律师的庭外言论,国外的相关规定则更为具体。
在美国,律师可以向媒体公布的均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律师职业规范禁止律师在媒体上发表对法官的煽动性意见,禁止其通过博得公众同情而对审判形成压力。律师接受委托的案件在宣判之前,不得就该案件公开发布或者通过媒体发表足以损害司法尊严或者公正形象的轻率言论。
许身健教授提出,对比上述规定,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缺乏自我约束,有些律师似乎对利用媒体影响司法驾轻就熟、乐此不疲。
实践证明,这种靠庭外言论影响司法的手法是有效的,而且有时能收到奇效。但是,该行为对司法环境的侵害也是不言而喻的。
其他观点
家庭法律顾问 也受执业规范约束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律师在会后向法晚记者指出,律师庭外发声的初衷,在某种程度上,是想借助舆论的力量促进司法公正。
同时,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遵守《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同时需要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要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和隐私,这是义务和责任。
在李某某案中,即便不是辩护律师,只是作为家庭法律顾问,依然是以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因此同样要受到律师执业规范的约束。即律师的言论要客观专业,不能侵犯其他人的利益,不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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