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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李某案5被告量刑:成年最重 悔罪缓刑

2013年09月27日 07:31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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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进入:央视评李某某案:十年刑后望“成年”

新京报9月27日报道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作为家长,更重要的是言传身教,注重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学会尊重他人,懂得感恩。——陪审员张永慧

很多时候家长们总强调在琴棋书画方面得到很多奖项,而没有关注其做人的根本。——作为权益保护组织代表得以进入宣判现场的吴宗宪、马凤芝

李某某(未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王某(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系五名被告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

鉴于其在庭审结束前,表示尊重辩护人的有罪辩护意见,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可酌予考虑。

魏某某(兄)(未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4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驾车、开房,属于积极实施者,但作用相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较小。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能够当庭对被害人道歉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张某某(未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相对小于前三名被告人。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能如实供认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认罪态度好;率先交纳赔偿款,主动书写致歉信,当庭道歉,积极赔偿,悔罪表现明显,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且其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魏某某(弟)(未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未直接实施过暴力,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本案中年龄最小的;能基本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且其此前表现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于隐私保护

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8月29日,本案正在法院不公开审理时,署名为李某某辩护人王冉的辩护词已经在网站上曝光。当时审理还在举证质证阶段,尚未介入法庭辩论阶段。当晚19时许休庭后,王冉走出法庭后否认自己发布或授权他人发布过该辩护词。

法院回应: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被害人隐私任何人不得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后,在法庭上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告诫,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严守执业规范,注重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自觉履行不公开相关审判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发表不当不实言论,不实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海淀法院已向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进行了通报反馈,建议有关部门约谈了相关人员,之后法院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这类行为的有效规制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本案卷宗所涉内容应封存

据本案审判长秦硕介绍,所谓“犯罪记录封存”主要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一定封存措施,使其相关犯罪记录处于保密状态。因本案中有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期低于有期徒刑五年,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况,本案卷宗所涉内容作为其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需要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被害人杨某

此前,李家递交的辩护词中称杨某有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

法院回应:“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海淀法院相关负责人范君表示,女性具有平等的性权利,在其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强迫发生性关系,均属强奸行为。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陪酒”与卖淫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因此辩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经历来推定其主观心态,缺乏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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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欣宏] 标签:李某某 法院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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