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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析李某案:李某证词反倒承认讨论过轮奸

2013年08月29日 12:17
来源:凤凰网娱乐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小穹

8月28日,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在海淀法院开庭,今日为庭审第二天。昨天是举证、质证阶段,今天会先完成此阶段,然后进入辩论环节。凤凰网娱乐邀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小穹独家解析李某案。

解析庭审程序

凤凰网娱乐:法律规定什么人能出席庭审?

田小穹教授:关于出庭人员,被告人方面,首先是被告人当然要出庭,其次是辩护人,每名被告人可以聘请两名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带助理。再次是,各方提出的证人,包括可能对取证合法性作证的侦查人员。公诉人方面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对检察官人数,法律没有限制。受害人一般应出庭作证,当然,受害人陈述属于单独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人证言,可是,新闻说了,这次庭审,被害人不出庭了。

凤凰网娱乐:庭前会议的作用在哪里?

田小穹教授:庭前会议主要解决一些与审理有关的程序问题,比如证据交换,是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是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这样设置的意义在于,加快庭审速度,把不需要开庭解决的问题先解决了。

谈到法庭辩论,田小穹教授称:法庭辩论会围绕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以及行为的定性,量刑进行。比如,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对某个问题的陈述与此前口供不一致,就会拿出他此前口供,被告人就会说那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有时,审判长会归纳案件焦点问题,提示双方围绕这些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需要提示的是,法庭辩论,这个案子不好掌控,如何在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分配时间是个问题。法庭会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受时间限制地发言吗?这也将是一个看点,我也很想知道。但是在以往实践中,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言时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分析李某证言

在昨日的庭审中,5名被告中的3人已经认罪,但李某某称当时自己因喝醉睡着了,并未实施强奸。今日又有媒体爆料,称李某的供述中表示,进宾馆后杨女士自己脱掉衣服,同伴让他先进行性行为,但他拒绝了,玩着手机就睡着了。

对此,田小穹教授表示:他昨天不是说醉了,什么都不记得了吗。他说了这么多,想证明的没有达到目的,反倒承认大家讨论过轮奸。这就使轮奸说法得到证明不是空穴来风。

田小穹教授表示:当然,李某只说“(同伴)说让我先来,我说我不来”,不是明确说先来后来,只能说明有多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说法。犹如我们前边说的,案件最基本的焦点问题,就是被害人心态。公诉人想达到定罪目的,必须证明被告人违背了被害人意志。

田小穹教授还表示:被告人不需要举反证,质证就可以,能提供反证最好,而最有证明力的反证,也就是被告人方面说的颠覆性证据,就是被害人改变原来的陈述。当然,我不是说只有被害人陈述就可以定罪,我是说,被害人否认自愿,是整个证据链中的核心证据,是必要证据,还不是充分证据。

分析本案证据链

对于本案中的证据链,田小穹教授进行了分析,他表示:“第一个证据,被害人陈述,证明被害人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发生性行为系由于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影响其意志行为所致。

第二个证据,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证据,如被害人身上有被伤害的伤痕、抵抗伤,或被告人身上有被害人反抗造成的伤痕。或者,其他人的证言、直接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三,从被害人身体提取的被告人精液迹不是必需的,但最好有。”

对公诉人之不利

田小穹教授分析了李某案中对公诉人不利之处:“本案中,对公诉人不利的,是由于被害人没有第一时间报案,现场以及被害人身体上或衣物上所留的痕迹已经遭受破坏,难以提取,或不能提取。可以说,这是不大有利的地方。”

田小穹教授还指出了李家策略的不足:“新闻中,梦鸽提到了这个问题。但是,犹如拳击手比赛,你没有重点,策略不明确,四处出击,公鸡头母鸡头,不在这头在那头,你可能偶尔打到了对方痛处一下,但你缺乏连续进攻。也就是说,你不懂得,抓不住对方破绽所在,总打擦边球,甚至,不懂得防守就可以取胜,四处出击,还总说要一拳致胜,随时要打出决定性的一击。坦诚説,没有铁证如山的案件。任何案件,公诉人都有担心的地方,都有软肋。辩护人要做的就是找到这个软肋,抓住不放就可以了,然后让法庭裁定。”

针对公诉人手中的证据,田小穹教授分析:“从披露的案情看,公诉人拥有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这是必要证据,不能缺少。有(酒吧经理)张某的证言,但他不在现场,这个证据可有可无。可能有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但可能又翻供了。可以说,离确实、充分还差一点。现在要看公诉人如何补强证据,也就是公诉人的补强证据是什么。我们说,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同理,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也不能定罪。一般认为,我有被害人陈述,还有被告人供述?这就相互补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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