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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受害人当天曾到酒吧求助 眼眶发青称遭殴打

2013年07月11日 07:48
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媛 刘洋

李双江与儿子李天一(资料图片)

李双江与儿子李天一(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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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2

新律师身份存疑问?

受害人律师质疑“曾在海淀检察院工作”

昨日,李某的两名新律师发出声明后,李某案中受害人代理律师田参军在微博中对其中一名律师王冉的职业身份提出质疑。

受害人律师称“巧了”

微博称,“李某新聘律师王冉的主要工作经历: 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工作;2011年7月至今,创办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兼任数家公司法律顾问、首席律师。李某一案正好是海淀检察院公诉的,巧了!”

随后,记者多次联系田参军均未果。

《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记者通过公开资料查询到,执业证号为11101201110226466的王冉系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09年9月30日取得资格证后,首次执业发生在2011年1月5日。王冉的确曾经在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在海淀区检察院工作。

被指律师未正面回应

昨日,记者向海淀检察院核实王冉身份,对方并未回应。

律师王冉称,已留意到相关质疑,“毕竟现在案子还没审结,等审结了咱们还可以聊聊。”

也有早期在海淀检察院工作过的人士表示,王冉当年只是书记员,并不是具体办案检察官。

专门研究法律职业伦理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表示,根据《检察官法》规定,如果王冉律师此前确系海淀检察院的检察官,他转为律师执业后将不能接触任何海淀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但如果他只是从事行政工作的一般干警,不具备检察官身份的话,将不受此约束”。

许身健认为,律师回避制度旨在从根本上防止律师凭借特殊关系影响司法人员公正执法,而根据相关执业规范,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其次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一旦检察院、法院、受害人律师等发现了存在利益冲突,也可以举报给律协、司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使得该律师受到谴责、警告等处罚。

[责任编辑:李琳] 标签:酒吧 李某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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