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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法律顾问谈案件:成人的世界对李某来说太凶险

2013年07月23日 13:37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杨孟辰

李天一与李双江。(资料图)

李天一与李双江(资料图)

点击图片进入:李天一案受害人:案发后多次受到恐吓威胁

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 22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举行庭前会议。作为李某某家庭法律顾问的兰和律师昨天表示,作为李家新聘新闻发言人,等庭前会议结束后,他会和李某某的两位辩护律师以及梦鸽进行沟通,了解庭前会议所提交的新的证据,会对媒体进行统一发布,届时将有重磅消息发布。

今天上午(7月23日),兰和律师做客人民网微访谈,就李某某案相关情况回答网友提问。

兰和自称现在被24小时无间断骚扰和辱骂。“无论是基于情绪还是误解,我尊重这些人表达的权利,我也希望大家能理性表达。但是,我坚信,这些声音会在案件行进中,逐渐消弭,最终趋于理性。我无权垄断话语,但也希望话语不被任何人垄断。此外,我们都有过年少轻狂的年代和经历,不要以一点否定人的一生。其实,成年人的世界于他而言,何其凶险。

访谈全程回顾

网友:李家有这样的畜生儿子

兰和:不要身份代入做家庭判官

网友“西潭村人”提问:“他的父亲我很喜欢但像有这样的畜生儿子,不是父母教育有问题吗?古语说‘子不孝父之过’、‘上梁不正下梁歪’”。

兰和律师:我们不要身份代入地做家庭判官,李是否存在轮奸事实尚无司法定论,我们就不能先入为主地进行情绪审判,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都属无罪之身。这是基本常识。此外,我们都有过年少轻狂的年代和经历,不要以一点否定人的一生。其实,成年人的世界于他而言,何其凶险。 

网友:此案水很深

兰和:案件归案件,家庭背景归家庭背景

网友“晨露嫣然”提问:李某某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很多人都觉得这个案件不简单,甚至有人说“水很深”。您觉得为何公众会有这样的疑虑?如何打破这种疑虑? 

兰和律师:社会关于水很深的解读有两种,一种是所谓的李家背景,一是案情复杂。关乎前者,我认为,案件归案件,家庭背景归家庭背景,二者不要混同和代入,必须纯粹化,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乎后者,此案的确有很大斟酌的空间,但我相信,真实情况会随着时间推移,浮出水面。 

网友:中国舆论环境对案件影响?

兰和:被24小时无间断骚扰和辱骂

网友“跨越式过冬”:兰律师您好,从药家鑫(案)到李某某(案),在中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您作为刑事案件被告律师,有没有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 

兰和律师:压力是用来抗的。我现在被24小时无间断骚扰和辱骂,殃及我未来的无辜的妻子和女儿。无论是基于情绪还是误解,我尊重这些人表达的权利,我也希望大家能理性表达。但是,我坚信,这些声音会在案件行进中,逐渐消弭,最终趋于理性。我无权垄断话语,但也希望话语不被任何人垄断。 

网友“跨越式过冬”:您认为中国的舆论环境对于李某某案件,会产生什么样的有利或者不利影响? 

兰和律师:舆论的归舆论,司法的归司法。真正健康的司法必须有如此状态,你说你的,我判我的,法院必须尊重证据和法律,这是底线性担当。 

网友“润州士”:根据你的判断,舆论会对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影响吗?影响有多大? 

兰和律师:会否有影响,我不能定论,但我最担心的就是舆论最终影响到司法走向。案件走向必须尊重法律逻辑和事实逻辑,而不只是屈从舆论逻辑。 

网友“管业筠”:对于此案社会公众已经在心中有了定论,您认为最终审判结果会如何? 

兰和律师:所谓的公众定论不是司法定论,舆论逻辑并非司法逻辑,也不一定是事实逻辑。作为刑事案件而言,事关生命、财产和自由,必须慎之又慎,必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实证据,最终得出司法结论。所以,在司法未有定论之前,请理性分析,客观对待。

网友:法院受理调查涉嫌卖淫,最终有何影响?

兰和:此案尚有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地方

网友“平安银川”提问:您好,对于此案最新进展是法院受理涉嫌卖淫开展调查,请问这是否会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兰和律师:我们提出此要求,说明该案尚有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核实调查。法院应该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在进行下一步的司法程序,不应草率和仓促,毕竟此案是国内外广泛关注的大案,需要审慎从事。对于我们所提要求查实的后果,在此不必赘述。 

网友:受害者身份对量刑的影响?

兰和:如果杨某被害人身份不存在,角色将发生逆转

网友“ACEMASKER”提问:您认为受害者的身份会对李案量刑产生多大影响呢? 

兰和律师:所谓的“受害人”,如果最终确定其为真实的受害人的话,其身份不是被告人量刑的考虑情节。如果杨某的被害人身份不存在的话,角色将发生大逆转。

网友“锐姿”:受害人身份的确定将会对整个案件的结果造成怎样的影响? 

兰和律师:昨天,记者也问我关于人物身份问题。我的回答是,身份与权利无关,任何身份的人都享有同等的公民权。此外,被害人身份对本案的事实查明有重要关系,所以,查明身份不是身份歧视,而是基于对案请查明的需要。

[责任编辑:张宝钰] 标签:李某某 新的证据 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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