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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之母申请公审 专家认为不合法

2013年07月29日 07:28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淑玲

梦鸽所发申请信

昨日下午,李某某家新闻发言人、法律顾问兰和微博发布,李某某的母亲梦鸽将向法院提出申请,公开审理其儿子李某某涉嫌轮奸一案。该消息一经发布立时引发强烈反应,多名律师表示申请不会获支持。海淀法院回应将会依法审理。

■李家发布

梦鸽申请公开审案

7月27日凌晨1时19分,兰和在其微博称,“近日有重要信息发布。”昨日下午,兰和又在微博发《公告》,称“今天下午有重要信息发布。”昨天下午4点07分,兰和发表博文《梦鸽女士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

该博文称,在隐私与真相抉择之间,梦鸽女士勇敢地选择了后者。近日,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让一切事实和证据开口说话。

随同该博文,还附上了梦鸽致海淀法院《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梦鸽在该申请中称,为还原事实真相,作为本案被告人李冠锋的监护人,恳请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该申请人签名处签有“梦鸽”两字,日期为“2013年7月28日”。

■对方回应

把刑诉法复习一下

作为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于昨天下午5点08分发微博回应称,“《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复习一下下。”

就在该微博发布前,曾称“太累了,想歇歇”的田参军还作了一首打油诗《观李某某涉嫌强奸案有感》,“原本‘普通’刑事案,案外力量欲翻盘。律师声明客为主,家庭顾问锣鼓喧。庭前会议最热闹,奇谈怪论破底线。新版内幕横空出,卖淫敲诈系妄谈。”

■法院回应

该案事项及时发布

兰和发布梦鸽申请海淀法院公审其儿子的微博后,有些网友认为这是挑战法律,未成年人犯案法律规定是不能公开审理的,存在作秀之嫌。

昨日下午,记者多次电话、微信及短信联系兰和,但均未得到回应。

海淀法院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对于该申请的情况还不了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法院会严格依法审理。关于案件的审理和进展,都会有相应的明确规定。该案审理重大程序性事项,会在第一时间在海淀法院官网上予以公布。

■同行观点

1.法律明确不可公开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称,新版刑诉法第274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该条法律同时规定,“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被告人所在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派代表到场”。许兰亭认为这属于“半公开”,或“有限度地公开”。

2.申请不会获得支持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蒲文明认为,该申请不会获支持。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法律既然明确规定不公开,法庭会严格依法进行审理。

李家有权提出该申请,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其提出申请,但法庭最终不会支持其申请。可能是兰和考虑到既然未禁止其提出申请,那么他就可以做。

3.侵犯受害人隐私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唐红新认为,刑诉法规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派代表到场”,目的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保护未成年人。

李家申请公开审理,其实是侵犯了其他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也侵犯了受害人杨女士所应依法享有的隐私权,所以,该申请是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法院不会裁判公开审理该案的。

■专家观点

应劝阻当事人守法

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称,作为李家新闻发言人及法律顾问,兰和不应在微博中发布当事人的该类言论和申请,这严重侵犯了其代理人的权益,这是不允许发生的。

洪道德说,李家法定代理人只能通过自己的行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梦鸽提出这个申请的事情是真的,这个想法、这个做法、这个企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不懂法的人还可理解,情有可原,但对律师出身的兰和而言,即使你对法律谈不上精通,也应该有所了解,不阻止当事人,还来散布这样的言论,就是极其错误的行为。

洪道德称,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是要受命发布信息,但不等于李家要求他说什么就说什么,应当劝解当事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邹欣宏] 标签:公审 专家观点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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