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首页 手机凤凰网 新闻客户端

凤凰卫视

受害人律师引条文反驳梦鸽:想公开除非李某成年

2013年07月28日 17:21
来源:凤凰网娱乐

田参军引法律条文反驳梦鸽

7月28日下午16时,李某某案法律顾问兰和在微博上发表了一份公开声明,称为了使得案件能真正回归到事实与法律的正常轨道上来,为了消除公众对其家庭与司法的双重误会,梦鸽决定去除神秘感,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件。声明上还附上了梦鸽的亲笔签名。

声明一发出,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就引用法律条文,在微博上反驳梦鸽的申请根本不会可能执行。田参军指出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复习一下下。

田参军微博原文: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复习一下下。

[责任编辑:周柯如彦] 标签:梦鸽 法律条文
打印转发
凤凰新闻客户端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商讯